正文 第十七章 馬克思《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與曆史研究諸問題(2 / 3)

在古代的所有製形式裏,血緣關係已不重要,共同體內部的成員由來自不同的地區的各個家庭所組成。但這並不是說單個的人可以脫離共同體而自由自主。相反,作為共同體成員,他們同樣必須依賴共同體,因為共同體本身是單個成員之間的相互關係,是他們對抗外界的聯合,同時也是他們的保障。人們擁有小塊土地,但這小塊土地隻有與共同體相聯係才有意義;人們有一定的自主性,但這種自主性也隻有作為共同體成員的身分才能得以體現。

相比於上述兩種所有製形式,在日耳曼的所有製形式裏,個人與公社的關係要鬆懈得多。因為在這裏,社會的基本單位不是公社,而是家庭,而且私有經濟相對來說也要發達得多。但是,在這種所有製形式裏,公社成員並沒有擺脫“人的依賴關係”。相反,由於農奴製、等級製、行會製的興起,人的依賴關係更顯得等級森嚴。這不僅體現於土地主與農奴的對立,而且共同體成員也體現出多層次的隸屬關係。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說的:“在這裏,我們看到的,不再是一個獨立的人了,人都是相互依賴的:農奴與領主、陪臣和諸侯、俗人和牧師。物質生產的社會關係以及建立在這種生產的基礎上的生活領域,都是以人身依附為特征的”。

馬克思認為,一旦交換價值作為生產的目的,就意味著生產生活中一切人的依賴關係的解體,並以之作為自己的前提。這樣,“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可以說是顛倒地表現出來的,就是說,表現為物與物之間的社會關係”。也正是在比較研究“原始所有製”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社會三種社會關係特征的基礎上,馬克思才寫下了這樣一段話:“人的依賴關係(起初完全是自然發生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在這種形態下,人的生產能力隻是在狹窄的範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在這種形態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交換,全麵的關係,多方麵的需求和全麵的能力的體係。建立在個人全麵發展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第二個階段為第三個階段創造條件”。

概括以上論述,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一)“亞細亞的”、“古代的”和“日耳曼的”三種所有製形式同屬一個社會形態,而不是像人們以往所理解的那樣屬於三個社會形態或兩個社會形態。(二)三種所有製形式意味著前資本主義社會三條曆史發展路徑,而不像人們以往所理解的那樣為一個單線的發展序列。

二、“亞細亞生產方式”之謎的解答

19世紀50年代末,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裏說:“大體說來,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可以看作是社會經濟形態演進的幾個階段”。“亞細亞生產方式”究竟指的是一種什麼樣的社會?馬克思的原意又是如何?圍繞這一問題,本世紀初以來,人們展開了廣泛的討論,出現了形形色色的解答方案。實事求是地說,盡管方案眾多,說法各異,但至今為止沒有一種方案或說法是令人信服的,以致於有人幹脆認為,首先是馬克思本人沒有弄清楚,所以後人也就無法弄清楚。

顯然,這種看法是錯誤的。馬克思是一位十分嚴謹的學者。從他一生的理論探索路程看,他對問題的論述和對科學概念的闡釋,向來是清晰和嚴密的,怎麼可能單單在“亞細亞生產方式”問題上含混不清呢?而且,馬克思自己在上引的一段文字的前麵就明確說過,他決不把自己沒有弄清楚的東西公開發表。因之可以肯定,沒有弄清楚的是我們的研究者自己。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即在馬克思那裏是清楚的東西而到了我們的研究者這裏卻成了“哥德巴赫猜想”。我認為,關鍵的問題是能夠給這一問題提供明確答案的《手稿》沒有及時得到發表和即便發表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馬克思在其他論著裏雖然也提及過“亞細亞生產方式”,並作出了或多或少的闡述,但卻不完整。隻有《手稿》才作過係統的論述。可以說,要走出“亞細亞生產方式”這一理論迷宮,就必須深入研究馬克思的《手稿》。

“亞細亞生產方式”也就是《手稿》中的“亞細亞的所有製”,或《德意誌意識形態》中的“部落所有製”。前文說過,在《手稿》中,馬克思把“亞細亞的所有製”看作“原始所有製”的一種類型,與“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兩種所有製處於並列關係。它既不是原始社會,也不是奴隸製社會,更不是封建製社會,而是前資本主義社會的一種所有製形式。

馬克思在《手稿》裏對“亞細亞生產方式”的係統論述主要是:

(一)在亞細亞所有製形式裏,社會組織就是自然形成的共同體。雖然存在著專製主義國家,但社會的基本單位是村社。這是一種天然的共同體,或日“部落共同體”。在這個封閉的王國裏,人們按血緣關係居住在一起,同外界很少交往。

(二)亞細亞所有製形式最突出的一個特點是“公有製”。但是,馬克思所說的這種“公有製”,與我們今天所理解的原始社會的公有製是大有區別的。亞細亞形態下的“公有”,並不是真正的公有,而是土地王有。君主是全國土地的“唯一的所有者”,或日“更高的所有者”,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而村社成員不過是土地的占有者。雖然人們素樸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體的財產,在實際上,土地的最高所有權並不在他們手中。在這種所有製形式下,每一個單個的人在事實上失去了財產,或者說,財產對單個人來說是間接的財產,因為這種財產是由作為這許多共同體之父的專製君主通過這些單個的公社而賜予他的。所以,馬克思說:“在亞細亞形態中,不存在個人所有,隻有個人占有”。

(三)在亞細亞所有製形式裏,村社經濟是簡單的自然經濟。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或者說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單個的人同自己的家庭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獨立地在分配給他的份地上勞動,男耕女織,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可以從自己的勞動產品中獲得。第二個層次是,在一個村社內部實行一定程度的分工,從而使整個村社的生活資料可以從村社內部解決。

(四)由於上述三方麵因素,以致在亞細亞所有製形式裏,政治上采取的是國君至上的專製主義的政體。馬克思稱之為“東方專製製度”。隻有君主一人是至上的,他是“許多共同體之父”,亦是淩駕於所有一切小的共同體之上的“唯一的所有者”,全國的土地都是他的財產,所有共同體的成員都是他的臣民。而且,在這種社會關係中,單個的人從來就沒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財產所有者,“實質上他本身就是作為公社統一體的體現者的那個人的財產,即奴隸”。因之,在亞細亞社會,君主與臣民的關係,也就是主人與奴隸的關係,即中國古代文獻中所強調的“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亦即馬克思所說的東方社會的“普遍的奴隸製”。

(五)由於君主既是最高的統治者,又是土地唯一的所有者,這就決定著在亞細亞所有製形式裏,地租和賦稅采取合二為一的形式。因為土地的最高所有權在君主手裏,是他通過村社這一中介而賜予每一家庭的,那麼很自然地,“剩餘產品(其實,這在立法上被規定為通過勞動而實際占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屬於這個最高的共同體”。具體說即是:“公社的一部分剩餘勞動屬於最終作為個人而存在的最高共同體,而這種剩餘勞動既表現在貢賦等等的形式上,也表現在為了頌揚統一體——部分地是為了頌揚現實的專製君主,部分地為了頌揚想象的部落即神——而共同完成的工程上”。相對於古代希臘、羅馬和日耳曼人社會,這是一種特殊的剝削形式,它的經濟前提就是土地公有製(即王有製)。馬克思後來在《資本論》有關地租的章節裏曾精辟地指出:“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亞洲那樣,國家既作為土地所有者,同時又作為主權者而同直接生產者相對立,那末,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或者不如說,不會再有什麼同這個地租形式不同的賦稅”。

以上是馬克思在《手稿》中為亞細亞所有製概括的五個特征,也是他對亞細亞社會的基本看法。從這五個特征裏麵,我們看不出馬克思所說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為原始社會,或奴隸製社會,或封建製社會。在馬克思看來,亞細亞生產方式就是亞細亞生產方式,確切說是有別於“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兩種生產方式以外的一種生產方式。它雖然不是地理上的名詞,不是局限於亞細亞一地,但它的故鄉和絕大部分的表現地區卻在亞細亞。正惟如此,馬克思又常常稱之為“東方的”或“印度的”生產方式。而且,馬克思認為,這種生產方式在亞細亞社會不僅僅表現於某一曆史階段,而是從遠古時代起一直延續到19世紀的一種生產方式。在古代世界,它與“古代的”和“日耳曼的”生產方式並存,在近代則又和新興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並存,而資本主義在印度和俄國所戰勝的也就是這種生產方式。關於這一點,馬克思1853年關於印度問題的係列文章和1881年給查蘇利奇的複信草稿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論述。

三、“奴隸製”本義的揭示

從方法論上說,應該把奴隸製問題當作兩個問題係來考察。第一問題係是從經驗材料出發,通過對人類以往曆史的研究,考察“奴隸製社會”作為一種社會形態是否可能存在。第二個問題係是從馬克思主義學說史的角度出發,考察馬克思(或恩格斯)所說的“奴隸製”究竟指的是什麼,是不是像人們以往所理解的那樣為一種“奴隸製社會”。隻有這樣考察,才能把問題說得更為清楚,同時也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