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七章 馬克思《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與曆史研究諸問題(3 / 3)

應該肯定,馬克思認為在前資本主義社會的三種所有製形式裏,“亞細亞的”和“古代的”兩種所有製都存在著奴隸製。早在《德意誌意識形態》裏,馬克思就說過部落所有製存在著奴隸製,在《手稿》中,他又明確地指出:“因為奴隸製是一個經濟範疇,所以它總是列入各民族的社會製度中”。恩格斯也說:“奴隸製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個剝削形式;繼之而來的是中世紀的農奴製和近代的雇傭勞動製”。又說:“在亞細亞古代和古典古代,階級壓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隸製”。

但是,我們是否可以據此認為馬克思和恩格斯承認人類曆史上有一個奴隸製社會呢?從馬克思《手稿》對亞細亞社會和希臘、羅馬社會的研究成果看,答案是否定的。

我們先看馬克思對亞細亞社會奴隸製的論述。

馬克思認為,亞細亞社會經濟的特點之一是村社經濟的封閉性和自足性。“各個小公社彼此獨立地勉強度日,而在公社內部,單個的人則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獨立地在分配給他的份地上從事勞動”。由於生產規模的狹小和生產目的的非價值性,決定著在亞細亞所有製形式裏,共同體成員的經濟形式為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譬如,“在印度有這樣兩種情況:一方麵,印度人民也像所有東方各國的人民一樣,把他們的農業和商業所憑借的主要條件即大規模公共工程交給政府去管,另一方麵,他們又散處於全國各地,因農業和手工業的家庭結合而聚居在各個很小的地點。由於這兩種情況,所以從很古的時候起,在印度便產生了一種特殊的社會製度,即村社製度,這種製度使每一個這樣的小單位都成為獨立的組織,過著閉關自守的生活”。在《資本論》中,馬克思又說:“目前還部分地保存著原始的規模小的印度公社,就是建立在土地公有、農業和手工業直接結合以及固定分工之上的”。在這多處的論述中,馬克思所強調的都是村社成員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而不是借助奴隸勞動的奴隸製經濟。在這種自然經濟裏,產品雖有剩餘,但剩餘產品並不是為了交換,而是作為貢賦上繳到共同體之父(即君主)那裏。而且,在馬克思看來,東方社會之所以奉行專製主義政體,其經濟基礎就在於村社的封閉性和經濟的自足性。

雖然馬克思明確地說過,亞細亞社會存在奴隸製,但其所指並不是像我們往常所理解的那樣為一種占主導地位的經濟形式。事實上,馬克思所說的亞細亞社會的奴隸製是有其特殊含義的,與希臘和羅馬的奴隸製並不是一回事。在《手稿》中,馬克思寫道:“在奴隸製、農奴製等等之下,勞動者本身表現為服務於某一第三者個人或共同體的自然條件之一(這不適用於例如東方的普遍奴隸製;這僅僅是從歐洲的觀點來看的);這樣一來,財產就已經不是什麼親身勞動的個人對客觀的勞動的關係了”。在這裏,馬克思明確指出亞細亞社會不存在“服務於某一第三者個人或共同體的自然生產條件之一”的奴隸製。它的奴隸製是“普遍奴隸製”。

什麼是“普遍奴隸製”呢?我們還是看看馬克思是怎樣論述的。

“以部落體(共同體最初就歸結為部落體)為基礎的財產的基本條件就是:必須是部落的一個成員。這就使被這個部落所征服或製服的其他部落喪失財產,而且使它淪為這個部落的再生產的無機條件之一,共同體是把這些條件看作歸自己所有的東西。所以奴隸製和農奴製隻是這種以部落體為基礎的財產的繼續發展。它們必須改變部落體的一切形式。在亞細亞形式下,它們所能改變的最少。這種財產形式是建立在自給自足的工農業統一之上的,在這種情況下,和在土地財產、農業獨占統治的地方不同,征服[其他共同體]並不是一個必要條件。而從另一方麵說,因為在這種財產形式下,單個的人從來不能成為所有者,而隻不過是占有者,實質上他本身就是作為公社統一體的體現者的那個人的財產,即奴隸,所以奴隸製在這裏並不破壞勞動的條件,也不改變本質的關係”。

馬克思這一段話包含著三層意思:概括希臘羅馬奴隸製和日耳曼人的農奴製的起源和表現形式;關於亞細亞社會奴隸製(即普遍奴隸製)形成的原因;指出亞細亞社會奴隸製的本質特征。亞細亞社會之所以表現為“普遍奴隸製”,根本原因是它不同於古代的所有製的土地占有形式,因為在這裏是“以東方公社為基礎的公共土地所有製”,而不是“自由的小土地所有製”。在這種所有製形式裏,淩駕於所有這一切小的共同體之上的總合的統一體表現為最高的所有者即君主,實際的公社隻不過表現為世襲的占有者。而公社裏每一單個的人事實上失去了財產。

可以看出,馬克思所說的“普遍奴隸製”之中的“奴隸”,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奴隸,而是除君主以外的廣大亞細亞社會的臣民。在這裏,“奴隸”並不是相對於“奴隸主”而言的,而是相對於專製君主而言的。

我們再看看馬克思關於古代的所有製與奴隸製關係方麵的論述。

馬克思認為,奴隸製並不是與古代公社所有製共生的,它隻是公社所有製“繼續發展”的產物。對於公社成員來說,奴隸不過是一種財產形式,一種自然生產條件,與土地、牲畜具有同樣的性質。當談到羅馬的公社所有製與奴隸製的關係時,馬克思認為,奴隸製的發展“在達到某一定點以前似乎和基礎還相符合,部分地似乎隻是無害地擴大著這個基礎(即公社所有製的基礎——引者),部分地似乎隻是從這個基礎中發展出來的惡習”。即是說,奴隸製在一定程度上和很長一段時期裏隻是被人們當作共同體經濟的構成部分,並非與共同體的所有製形式發生衝突,隻有當它繼續發展並超過一定的限度時,才構成對公社所有製的否定。但是,一旦達到了這一步,也就標誌著古代的所有製形式的終結。反過來說,隻要公社所有製形式存在,奴隸製就不會在經濟關係中占主導地位。所以,馬克思又說:“在這裏,無論個人還是社會,都不能想象會有自由而充分的發展,因為這樣的發展是同[個人和社會之間的]原始關係相矛盾的。”原因在於“單個人如果改變自己對公社的關係,他也就在改變公社,破壞公社,同樣也破壞公社的經濟前提”。而奴隸製的發展就正是導致個人改變同公社關係的主要途徑。因之,古代的所有製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要求對奴隸製予以限製,使之不致於發展到對公社所有製的否定。

而且,在馬克思看來,正因為古代希臘、羅馬以公社所有製為基礎,所以在公社所有製占統治地位的古典古代,奴隸製的發展是極其有限的。他曾多次批評那種過於誇大希臘、羅馬奴隸製勞動的規模和作用的說法。譬如在《手稿》中,他寫道:“當然,非常簡單的是,設想有個體力超群的大力士,起先捉野獸,後來便捉人,迫使人去捉野獸,總之,像利用自然界中任何其他生物一樣,把人當作自然界中現有的條件之一來加以利用,用於自己的再生產(這時他自己的勞動就歸結為統治)。可是,這樣的看法是荒謬的(不管就某一個部落體或共同體看來多麼有道理),因為它是從孤立的人的發展出發的”。又如,在《資本論》第一卷中,馬克思寫道:“巴師夏先生認為古代希臘人和羅馬人專靠掠奪為生,這真是滑稽可笑。如果人們幾百年來都靠掠奪為生,那麼就得經常有供掠奪的東西,或者說,被掠奪的對象應當不斷地被再生產出來。可見,希臘人和羅馬人看來也要有某種生產過程,從而有某種經濟,這種經濟構成他們的世界的物質基礎,就像資產階級經濟構成現今世界的物質基礎一樣”。那麼,希臘人和羅馬人的物質基礎是什麼呢?馬克思接著說:“也許巴師夏的意思是說,建立在奴隸勞動上的生產方式是以某種掠奪製度為基礎的吧?如果是這樣,他就處於危險的境地了。……隻要對羅馬共和國的曆史稍微有點了解,就會知道,地產的曆史構成了羅馬共和國的秘史”。

以上分析說明。“亞細亞的”和“古代的”所有製都不是指奴隸製社會。在馬克思看來,人類曆史上也從來就沒有經過一個什麼奴隸製社會的發展階段。那麼問題是,為什麼恩格斯說:“奴隸製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個剝削形式”?又說“在亞細亞古代和古典古代,階級壓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隸製”呢?是不是恩格斯在奴隸製問題上與馬克思的看法有分歧呢?或者是他沒有理解到“奴隸製”的本義呢?

我認為,恩格斯的說法並沒有錯,問題還是出在我們對它的理解上。

前文說過,在亞細亞所有製形式下,奴隸製是一種特殊含義的“普遍奴隸製”,它所體現的是君權與民眾的對立,這裏的階級壓迫是君權對民眾的壓迫,經濟剝削是通過貢賦形式對村社農民剩餘產品的剝奪。而在古代的所有製形式下,公社成員一律享有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平等權利,相對於奴隸,他們都是奴隸主,都是壓迫階級。在共同體內部,原則上不允許存在階級壓迫和階級剝削現象。隻有那些沒有公民權的奴隸才是他們壓迫和剝削的對象。亦是說,從整體上而言,社會分為兩大階級,一是擁有公民身分的公社成員,二是沒有任何自由和權利可言的奴隸。二者的對立與磨擦構成了古典古代階級鬥爭的主旋律。恩格斯所說的,原意並不是指亞細亞古代和古典古代就是奴隸製社會,而隻是說它的階級壓迫形式是奴隸製。這其中,奴隸製不等於奴隸製社會,階級壓迫形式也不等於所有製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