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題之三:東方民族跨越資本主義發展階段之後,如何克服其古老社會形態的專製主義傳統
馬克思晚年的理論探索,大致經過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70年代初至1881年春,第二階段為其生命的最後兩年。在第一階段的探索中,他的研究興趣主要放在人類學材料如俄國村社,所要解決的是俄國農村公社的曆史命運問題。第二階段的理論興趣則主要放在西方的政治史研究,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果俄國跨過了資本主義這道“卡夫丁峽穀”,怎樣才能克服其古老社會形態的專製主義傳統。隻可惜他老人家沒有給我們留下答案就離開了人間。
在第一階段的探索中,馬克思就已經涉及到這一問題。在給查蘇利奇複信草稿的初稿中,他寫道“俄國的‘農村公社’有一個特征,這個特征是它的軟弱性的根源,而且對它的各方麵都不利。這就是它的孤立性,公社與公社之間的生活缺乏聯係,而保持這種與世隔絕的小天地,並不到處都是這種類型的公社的內在特征,但是,有這一特征的地方,它就把比較集權的專製製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麵。”也就是說,在馬克思看來,農村公社的孤立性是專製主義政治賴以存在的根源,而這對俄國社會的“跨越”是不利的。但是緊接著上述這段文字,馬克思又寫道“俄羅斯北部各公國的聯合證明,這種進化在最初顯然是由於領土遼闊而形成的,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又由於蒙古人入侵以來俄國遭到的政治命運而加強了。在今天,這一缺點是很容易消除的。也許隻要用農民公社選出的代表會議代替鄉——政府機關就行了,這種會議將成為維護他們利益的經濟機關和行政機關。”
馬克思是想從兩個方麵來解決“跨越”時俄國所麵臨的農村公社與專製主義傳統的關係問題。一方麵,他認為農村公社與專製主義政治並無必然聯係,且無普遍性,俄國一些公社把專製製度矗立其上,也隻是特定的曆史環境下的產物。另一方麵,他認為即便這些把專製製度矗立其上的公社,其專製主義傳統也是容易消除的,不會給跨越之後的俄國社會帶來負麵影響。
我們說,馬克思的此種看法同樣帶有幾許浪漫的思想色彩,而且同他中青年時代的理論構建亦不盡相符。第一,農村公社的封閉性與自足性,本質上就是專製主義的社會基礎。這在東方世界是一種普遍的曆史現象,而不是特定曆史環境下的個別現象。第二,在由古老的社會形態向共產主義社會過渡的時候,通過革命的手段,誠然可以用“農民公社選出的代表會議”代替原來的鄉政府,從而完成政權的變革。但是這隻是形式上的變革,不足以說明能夠消除專製主義傳統。因為如果整個社會得不到全麵發展,或者說整個社會依然處在傳統的社會形態裏,即便政權上有形式上的變革,還是避免不了專製主義以各種不同形式的複活。
實際上,中青年時代的馬克思對東方社會農村公社同專製主義政治的必然關係,是有過深刻認識的。比如,當說到印度社會時,他就指出:“在印度有這樣兩種情況:一方麵,印度人民也像所有東方各國的人民一樣,把他們的農業和商業所憑借的主要條件即大規模公共工程交給政府去管,另一方麵,他們又散處全國各地,因農業和手工業的家庭結合而聚居在各個很小的點,由於這兩種情況,所以從很古的時候起,在印度便產生了一種特殊的社會製度,即所謂村社製度,這種製度使每個這樣的小單位都成為獨立的組織,過著閉關自守的生活。”馬克思將這些公社稱為“半野蠻半文明的公社”,並認為,“這些田園風味的農村公社不管初看起來怎樣無害於人,卻始終是東方專製製度的牢固基礎”。
為什麼這些無害於人的公社是東方專製製度的基礎呢?馬克思從如下兩方麵作了闡述。第一,農村公社經濟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各個小公社彼此獨立地勉強度日,而在公社內部,單個的人則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獨立地在分配給他的份地上從事勞動”。這樣一種簡單的生產方式,“使人的頭腦局限在極小的範圍內,成為迷信的工具,成為傳統規則的奴隸,表現不出任何偉大和任何曆史首創精神”。對此,馬克思稱之為“不開化的人的利己性”。正是這種利己性,決定著公社成員關心的隻是自己的小塊土地和家庭的生活所依,而對於國家的政治問題漠不關心。不管是誰統治或采取什麼樣的形式統治,對他們來說都是無關緊要的。而這無疑為專製主義的長期延續提供了便利。第二,與自然經濟相關的是農村公社的孤立性,而孤立性不僅造成了生產力的落後和人民生活的貧困,更重要的是造成人員的愚昧和不開化,造成了社會的停滯不前,而這也正是專製主義政治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就印度情況而言,馬克思指出:“農村公社的孤立狀態在印度造成了道路的缺少,又使公社的孤立狀態長期存在下去。在這種情況下,公社就一直處在那種很低的生活水平上,同其他公社幾乎沒有往來,沒有希望社會進步的意向,沒有推動社會進步的行動。”在這裏,各個村社之間既沒有經濟上的交往,更不可能聯合起來反抗專製王權的統治,人們隻有生活在各個孤立的“點”上,甘受著專製製度的統治,而不可能對專製製度形成威脅。
對於東方專製主義的批判,馬克思最為精到的地方還不在於將其同農村公社相聯係,而是將其放在東方社會的所有製形式裏麵來思考。在他看來,東方各國之所以在政治上表現為“東方專製製度”,關鍵點是由它的所有製特點所決定的,確切地說,它的土地公有製決定了它的政治形式,隻能是以王權為中心的專製主義政治。因為在東方各國,公有製也不是國有製,或更準確地說是一種王有製。這就是:“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製,而像亞洲那樣國家既作為土地的所有者,同時又作為主權者……在這裏,國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這裏,主權就是在全國範圍內集中的土地所有製”。換句話說,由於沒有自由小農的土地私有製,相應的就沒有古代希臘羅馬社會裏的那種獨立人格和公民意識。在這裏,所有的土地都被視為君主的,公社成員隻能是占有者而不能是所有者。在馬克思看來,財產形式即政權形式的基礎。在東方,從法律上看似乎並不存在財產的情況下,單個的人實質上也就隻能是財產的最高所有者即君主的財產。也正是在這一層意義上,馬克思才說東方社會是一種“普遍的奴隸製”社會,才說亞細亞洲“盡人皆是奴隸”,也才說“東方一切現象的基礎是不存在土地私有製。這甚至是了解東方天國的一把真正的鑰匙”。
如果循著馬克思的上述思路,那麼可以說,東方各國通過暴力手段,即使實現了“跨越”(如同它後來所呈現的曆史圖景那樣),在如何消除古老社會形態的專製主義傳統這一問題上,仍然是一個十分艱巨的課題。第一,在這裏,傳統社會所實行的是專製主義政治所賴以生存的土地公有製,而“跨越”之後所實行的仍然為土地公有製。那麼問題是,“跨越”之後的東方社會,如何既可實行土地公有製又可避免與之相聯的專製主義政治呢?第二,“跨越”之後的東方社會,誠然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改造古老的村社製度,但是傳統的小農經濟和小農意識,卻不是短時期內可以消滅的,反過來說,如果傳統的小農經濟與小農意識得不到根本性的改造,我們又如何能建立起與理想中的共產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民主政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