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這位先生……”
“有什麼事情嗎?”
“我實在弄不清楚,你擁有50萬美元,為什麼隻借1美元呢?要是你想借30、40萬美元的話,我們也會很樂意的……”
“請不必為我操心,隻是我來貴行之前,問過好幾家金庫,他們保險箱的租金都很昂貴,所以嘛,我就準備在貴行寄存這些股票,租金實在太便宜了,一年隻須花6美分。”
貴重物品的寄存按常理應放在金庫的保險箱裏,對許多人來說,這是惟一的選擇,但猶太商人沒有囿於常情常理,而是另辟蹊徑,找到把證券鎖進銀行保險箱的辦法。從可靠、保險的角度來看,兩者確實是沒有多大區別的,除了收費不同。
這就是猶太商人在思維方式上用的所謂“反向思維”。
通常情況下,人們是為借款而抵押,總是希望以盡量少的抵押品爭取盡可能多的借款。而銀行為了保證貸款的安全或有利,從不肯讓借款額接近抵押物實際價值,所以一般隻有關於借款額上限的規定,其下限根本不用規定,因為這是借款者自己就會管好的問題。
然而,就是這個銀行“委托”借款者自己管理的細節,激發了猶太商人的“反向思維”:猶太商人是為抵押而借款的,借款利息是他不得不付出的“保管費”,既然現在沒有關於借款額下限的規定,猶太商人當然可以隻借l美元,從而將“保管費”降低至“6美分”的水平。
這樣一來,銀行在1美元借款上幾乎無利可圖,而原先可由利息或罰沒抵押物上獲得的抵押物保管費也隻區區6美分,純粹成了為猶太商人義務服務,且責任重大。
這個故事本身當然是個笑話,但擁有50萬美元資產的猶太商人在寄存保管費上精打細算的做法,決不是笑話,而借“反向思維”倒用法律的這套思路,更不是笑話。20世紀70年代初,日本政府就嚐到了上述銀行行長的那個滋味,而且其味更不堪品嚐。
“日本人蝕本”的故事我們前麵已經較詳細地介紹過,這裏不再重複。實際上,這與上麵那個笑話有相同的經營思路,那就是“倒用”法律,猶太人作為一個極為理性、務實的民族,其笑話中隱含的生意經的確高明。
7 輕信別人,要有自己的立場
生意場上最忌諱的就是輕信別人,而一定要有自己的立場。
中國有句俗語:“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它提醒人們做事要小心謹慎,千萬不要因為有多次經曆後,就不再那麼警惕了。在商業活動當中,商人之間都以利益維係,一旦不在意,就可能受騙上當。金錢的關係往往會把人的良知和道德扭曲,因此我們看到了那麼多的商海騙術上演,一方可能由巨騙變成巨富,而另一方就可能傾家蕩產,呼告無門。
在猶太人的生意經中有條叫做“每一次都是初交”,講的就是“切忌輕信”,意思是要把每一次生意都看做與對方第一次打交道,不要因為對方先前與你有來往就放鬆警惕,更不能被對方表現的真誠所迷惑,一定要有自己的立場。
有一天,一位日本商人請一位猶太畫家上銀座的飯館吃飯。賓主坐定之後,畫家趁等菜之際,取出紙筆,給坐在邊上談笑風生的飯館女主人畫起速寫來。
不一會兒,速寫畫好了。畫家遞給日本商人看,果然不錯,畫得形神皆備。日本人連聲讚歎道:“太棒了,太棒了!”
聽到朋友的奉承,猶太畫家便轉過身來,麵對著他,又在紙上勾畫起來,還不時向他伸出左手,豎起大拇指。通常,畫家在估計人的各部位比例時,都用這種簡易方法。
日本商人一見畫家的這副架勢,知道這回是在給他畫速寫了。雖然因為麵對麵坐著,看不見他畫得如何,但他還是一本正經地擺好了姿勢,讓猶太人畫。
日本人一動不動地坐著,眼看著畫家一會兒在紙上勾畫,一會兒又向他豎起拇指,足足坐了10分鍾。
“好了,畫完了。”畫家停下筆來,說道。
聽到這話,日本人鬆了一口氣,迫不及待地欠身,一看,不禁大吃一驚,原來畫家畫的根本不是那位日本商人,而是他自己左手大拇指的速寫。
日本商人連羞帶惱地說:
“我特意擺好姿勢,你……你卻捉弄人。”
猶太畫家卻笑著對他說:“我聽說你做生意很精明,所以才故意考察你一下。你不問別人畫什麼,就以為是在畫自己,還擺好了姿勢。單從這一點來看,你同猶太商人相比,還差得遠啦。”
到這時,那位日本商人才如夢方醒,明白過來自己錯在什麼地方:看見畫家第一次畫了女主人,第二次又麵對著自己,就以為一定是在畫自己了。
正是基於對類似於這位日本商人所犯的錯誤,猶太商人的生意經上,赫然寫著一條:“每次都是初交”。
哪怕同再熟的人做生意,猶太商人也絕不會因為上次的成功合作,而放鬆對這次生意的各項條件、要求的審視。他們習慣於把每次生意都看做一次獨立的生意,把每次接觸的商務夥伴都看做每一次合作的夥伴。這樣做,起碼有兩大好處:
其一是不會像日本商人那樣,因為自己對對方的了解而掉以輕心。相反,可以有足夠的戒備防止對方可能的一切手腳。
其二是可以保證自己第一次辛辛苦苦爭取得到的贏利,不至於在第二次生意中被顧念前情而作出的讓步所斷送。生意畢竟是生意,容不得“溫情脈脈”,否則第一次就沒有必要斤斤計較。
猶太商人深知,由於人的潛意識,先人之見的厲害之處在於會使人都想不到去糾正它。直到事情結果出來,大失所望甚至絕望之餘,人們才察覺自己的疏忽。
以今日社會上發生的諸多合同詐騙案中,有多少“善良的人們”就是因為單憑一個熟人甚至僅僅一麵之交的熟人的麵子或者一次小小的“成功”而上了別人圈套的。
所以,“每次都是初交”實是猶太人在漫長的曆史中由活生生的商業活動而得出的高級生意經,而其適用範圍竟然已經到達潛意識層次。隻有一個發明了精神分析學的商人民族,才會在這種極其細微、極不容易覺察的地方,有如此清晰的認識,並且駕輕就熟、遊刃有餘。
有意思的是,對自己猶太商人要求做到“每次都是初交”,不為別人策動;但對別人,猶太商人則毫不遲疑地利用對方對“第一次”的良好印象,來策動別人。
8 為防受騙,花錢雇人監督也值得
猶太人辦事特別認真,一絲不苟。他們不會輕易相信對方許下的諾言,對雙方簽訂的合同,當然也是持不輕信的態度,而對自己的立場很相信。為了能使對方遵守並履行合同,他們設立監督製度,不惜重金聘請高手幫助他們督促對方,以保障他們的利益不受侵犯。
日本商人藤田先生曾經講過一段這樣的經曆:
有一天,藤田先生在辦公室正忙著處理商業函件的時候,突然有一位律師打電話找他:“藤田先生,我有事想向您請教,不知您現在有空嗎?”當時他正忙得不可開交,處理商業函件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所以藤田先生便一口回絕了。可是那位律師又請求道:“無論如何請您擠出一點兒時間見我!”“對不起,我實在沒有空!”“那這樣好了,每談一小時,我會奉上酬勞200美金,當然我要和您談的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藤田先生便不再拒絕而前去麵談。
那位律師是美國一家大公司的法律顧問,這家大公司的老板是一位猶太裔美籍人。這個老板想和日本東京的一家公司合作,但是,他又怕這家公司有違背合同的事發生,因此,律師特地找到藤田先生,想委托他推薦一位日本人為該公司監督日本公司,並預定月薪10000美金。這種職務非常輕鬆,待遇卻如此豐厚,可見,他們對監督的重視程度。
律師說明來意,便把日本公司簽訂的合同給藤田先生看。藤田先生看完之後,發現那張用日文寫的合同,存在許多問題,但對外國人來說是不容易看出來的。
要是那位美籍猶太人當時沒有想到聘請對方國的監督人,他就不會發現合同有漏洞,有了這樣的監督人,日本公司再想鑽其漏洞占便宜就很困難。所以,監督人的設置是非常有必要的。
這個猶太人的謹慎之舉,使他免受日本人之騙。在商場上,利益相關時通常隻顧自己的利益。藤田先生之所以幫忙,是因為要博得猶太人的信任是很不容易的。既然猶太人信任他,他也應該幫忙,這是人之常情。
商人們在賺錢時,有時會不擇手段,在合同上做些手腳是常見之事!特別是在與外商簽訂的合同中,他們會利用語言差異,來暗設“機關”,不懂內情的外商,最容易被蒙在鼓裏。因此,設置監督人員是很關鍵的。有了他,便可以防止許多受外商“暗算”事件的發生,為公司挽回損失。所以說,即使重金聘請,也是值得的。
猶太人花錢找人替自己監督的做法,很值得我們學習,一來可以省掉自己親自監督,那樣既費精力而且還不一定有效,二來也免去了因自己不信任對方而造成的雙方的不快,因為自己是在“幕後”。如此好事,何樂而不為?
9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猶太文化與中國文化有一個地方非常相似,那就是兩者都非常重視倫理,即人與人之間的健康而友善的關係。中國文化的倫理價值體係的主體是儒家學說,又稱仁學;而猶太教也素稱倫理——神教,用社會學的術語來說,也就是著眼於以神學的形式來協調人際關係。正由於這個原因,猶太智慧與中國智慧在處理人際關係的基本原則方麵,達到了高度的共識。
中國的偉人孔子說過,仁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同樣,猶太曆史上最著名的拉比之一,希雷爾拉比也曾對猶太文化的精髓作過如是的界定。
希雷爾拉比出身貧寒,靠自己的天賦和勤奮,掌握了淵博的知識,2000多年來,他的言論一直被人們廣泛引用。據說,所謂耶穌基督的言論,有許多其實就是希雷爾拉比所說的要言。
希雷爾拉比當了猶太教首席拉比之後,一天來了一個非猶太人,他要希雷爾拉比在他“能以一隻腳站立的時間裏,把所有的猶太學問告訴他”。可是,他的腳還未提起來,希雷爾拉比已要言不繁地把全部猶太學問濃縮為一句話告訴了他:
“不要向別人要求自己也不願意做的事情。”
當然,這裏引的是譯文,希雷爾拉比不會說中文,更不會使用孔子用的那種文言文。但要是我們真的想把這句話譯成“要言不繁”的話,顯然,最好、最方便的莫過於直接借用孔子的那句話:“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兩個古老民族的智者對各自文化作出了完全相同的界定,這並不奇怪。因為無論哪個民族,在人類生活的最本質特征上,都是同一的,民族文化的成熟、集體智慧的發達必然帶來對其中真諦的同樣的把握。
人類的生活都是社會生活,這意味著,人與人之間的最原始的關係,必定是一種互助互諒的關係,這種關係本身又必定建立在互相理解的基礎之上。這種理解不管從理論上說可以有多少環節多少障礙,但在經驗上,隻要我們大家都是人,就可以從自身的趨利避害的原始要求上,找到理解他人的前提。“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便是一條極便於掌握應用的互相理解、互相體諒、互相謙讓的與人相處原則。
不過,這條原則畢竟還隻是一條一般的原則,在麵臨具體問題時,如何恰如其分地掌握好分寸,還需要當事人體察特定情境中人際交往的微妙之處。在這一點上,猶太教典籍《塔木德》給出了一個極富教益的實例。
一次,有位拉比要召集6個人開會商量一件事,便讓人安排一下,去邀請6個人來,可是到了第二天,卻來了7個人,其中肯定有1個人是不邀自來的,但拉比又不知道這第七個人究竟是哪一位。
於是,拉比隻好對大家說:“如果有不請自來的人,請趕快回去吧。”
結果7個人中最有名望的人,那個大家都知道他一定會受到邀請的人卻站了起來,走了出去。
顯而易見,這個人是在為他人背黑鍋,他知道,七個人中必定有一個人沒有受到邀請,但既然到了這裏,再要自己承認資格不夠,是一件令人難堪之事,尤其還當著這麼多人的麵。為了保護這個人的自尊心,最好的辦法不是一一對質證明自己出席會議的資格,而是幹脆讓他“混跡其中”,借匿名狀況來保全他的麵子。所以,那位有名望的人的退讓,可謂用心良苦,但能如此設身處地地為他人著想並采取相應行動,正體現了他的仁慈之心。
《塔木德》的使命本來就是為人們規定,在怎麼樣的具體情境中,碰到怎麼樣的具體問題,應當如何恰當而妥帖地遵循哪一些具體規範。上述事例也隻是《塔木德》有意選擇或人為設定的一個特殊情境及其對策,但就是從這一情境、其中的出場人物及其表現上,可以進一步看出猶太民族那種追求行為最大程度的合情合理的智慧。
走掉1個人,是解決上述窘境的基本方法。但究竟誰走掉,卻大有講究。即便有人為了保全他人的自尊心而主動離去,但要是他本身也處於可邀可不邀的臨界狀態,那麼,他的主動離去很可能被別人——除了那個心照不宣的真正不邀自來者之外——認作是不邀自來者,從而多多少少會受到一些諸如“此人自以為了不起”之類的貶低。而這種雖然沒有多大分量的“道德汙名”,本不該落在他身上的。如果要求這樣一個人主動離席,那是對他的不公正。
為此,《塔木德》特意安排了一個不可能背黑鍋的人物出場:人人都知道他處於必邀之列,那麼他的退場一眼就可以看出是一種高姿態。“汙名”沾不到他身上去,相反,隻會進一步增加他的聲望。
從這裏不難看出,《塔木德》追求的是一種在幫助別人的過程中,人人得利的結局,而不是將某種對個體有害無益的道德義務強加於“君子”(無貶義)身上。這種既顧及他人的利益,也顧及君子的利益的倫理安排,不僅本身極為道德,而且作為道義引導,也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被引導者的委屈感,從而最有效地教化之。
設身處地地為道德典範們著想,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德原則同等程度地施用於他們,使他們能保持一個人的全部水靈靈的內心體驗,而不至於因為過分的要求和實質上的漠視,導致他們變為機器人身上的螺絲釘甚至偽君子,是真正表現出一個民族的道德智慧的神來之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