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係列(第2輯)24(3 / 3)

同日下午,深圳新一代企業有限公司在深圳陽光酒店舉行發布會,向社會公眾解釋了其授權君安為財務顧問而後取消的始末,隨後授權我為新一代擔任這次新聞發布會的發言人。

張西甫在離開前表示,新一代曾經在3月28日委托君安證券為該公司財務顧問,而新一代由於對證券及公司內部認識不夠專業化,才做出了授權委托,委托有效期為今年3月到9月。

我則清楚表明,萬科不希望看到某些操作股市而導致中小股東受到損失。並舉出證明,在事件前一周內,有許多未曾持有萬科股票的股東突然大量購入萬科股票。由於大陸證券市場發展僅僅剛剛起步,上市公司內部確實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但希望大家能夠諒解。萬科股票也將從下周起複牌。

而君安則不甘於失敗,繼續組織座談會,表明隻要君安代表小股東利益,隻要還有一個萬科股東委托有一股的委托,君安仍會繼續擔任萬科股東的財務顧問,行使小股東的權利。稍後,還會繼續征集萬科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

可以說,盡管萬科已經看到曙光。但這時候的空氣,仍如同一塊鐵板,重重的壓在所有人的心頭。當晚,一群當時萬科的高管聚在一起吃盒飯,討論對策。突然,有人猛地站起來,“還給君安省什麼錢啊,我們出去,吃頓好的!”結果,一呼百應,一群人擁到舞鶴,吃了數天來第一頓“大餐”。

星期六清晨,證監會正式下達紅頭文件,因可能牽扯到內幕交易給深交所施加壓力,同意再次停牌。這一招,君安是無論如何也沒有想到的。連續4天的停盤,加之星期日一共5天,市場已經足以消化紛至遝來的信息,股價根本無法操縱起來。

萬科也在這一天再次發布公告,明確對君安這種行為予以反擊。

到了星期一上午開盤,所有的親曆者幾乎都在看著這隻股票。開盤時,萬科的股票開始上升,而後停頓一下便歸於平靜。我回過頭去看著同事們,“戰鬥結束了。”

一切歸於平靜。

“萬君之戰”之後

事後,《萬科》周刊上刊登了《有關“君萬”事件的幾點疑惑》,足以表明公司對這件事情的態度:

??? “君萬事件”一般人均因其提出了“行使股東權力”的命題因而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細細推敲整個事件過程,卻感到有幾點疑惑——

??? 首先,君安的身份是財務顧問還是萬科股東?隨著事件的演化,有關的幾家大股東,新一代、中創相繼退出倡議活動,海南證券從未正式授權,君安所代表的股東單位實際上隻有俊山和創益兩家,占萬科總股本的3.17%。而據君安自己的說法,這兩家都是君安的關聯企業,君安是其權益持有人。所以,君安所言受萬科部分股東委托,實際上成了自己委托自己,這種做法是否合適,值得商榷。關鍵是君安一再強調其財務顧問的身份,力圖表明它的行為的中立性質,這就使人大惑不解了。實際上,這對公眾已經產生了誤導。

??? 其次,改組倡議能否成立?眾所周知,去年5月份,君安是萬科B股的國內主承銷商。作為承銷商,顯然必須向投資者承諾其所推介的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管理素質。而事隔不到一年,君安的改組倡議幾乎全麵否定了萬科的產業結構和管理能力。在萬科公司經營管理狀況並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君安對同一對象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裏作出了兩個截然不同的結論,這種行為對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是否負責任?在職業操守上有否值得檢討的地方?

? 第三,公開披露上市公司業務信息是否合法?有關證券法規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規定。上市公司的信息發布往往要經審計師審核、證券管理機構批準,由董事會發布且對信息內容承擔法律責任。以財務顧問身份直接通過公開媒介發布倡議書的做法,內容本身缺乏嚴謹性,而且披露方式沒有相應的責任限定,假如對這種做法不加以限製,勢必使證券市場趨於混亂。

??? 第四,證券商能否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1991年6月25日發布的《深圳市證券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50條第三款明文禁止證券商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君安公司與其授權股東簽定的卻是全權委托協議,顯然與規定是相違背的。

? 第五,提出重大改組是否合適?根據國際上的慣例,提出對一家公司進行重大改組,一般隻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下:1、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絕對控股方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對原公司進行重大改組。2、公司因經營不善麵臨嚴重財務困難,甚至瀕臨倒閉,由債權人提出,經法院裁決,可以對原公司進行重大改組。此慣例的目的無非是保證公司經營運作的正常化和連續性。君安顯然沒有獲得對萬科的絕對控股權,在其倡議書中又稱萬科是一家優秀的上市公司,卻又提出對萬科進行重大改組,實在令人迷惑不解。眾所周知,即使對一家經營運作尚屬正常的公司進行重大改組,其破壞性和後果都將是非常嚴重的,何況是對一家優秀的公司?

??? 第六,誰能代表全體股東利益?君安發出改組倡議,舉出代表股東權益的旗幟。事實上,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呈多樣化狀態,國有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A股、B股,不同股東有不同的角度,相互之間在利益動機上存在明顯的分歧,有的重視企業的長遠發展,如國家股,有的重視短期回報,如社會公眾股和部分法人股。對利潤分配方案,不同類型股東有不同的偏好,公眾股東喜歡多送紅股,國家股和B股股東喜歡送現金。對公司產業架構各類股東也有不同看法,境外股東喜歡業務比較專業化的公司,特別是基礎產業和工業企業,境內股東則多數喜歡經營範圍靈活的企業,尤其是房地產公司。所以泛泛而論代表股東並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當然不同類型股東都有權利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關鍵是要按照合乎規範的方式行事,否則必將對上市公司的運作造成幹擾並損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這個社會對我有著相當的期許,我現在是身不由己,2003年以前,我告訴自己,我必定保持實質上的獨立,但現在很難了。我強烈的感受到媒體和股民已經開始要求我保持實質以及名目上的客觀和獨立。”

陸新之:資深財經工作者,《新世紀周刊》主編,曾為《三聯生活周刊》主筆,《經濟觀察報》財經主筆,《中國房地產報》主編助理。出版有《王石是怎樣煉成的》、《郎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