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尚書衛覬奏曰:“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縣命而選用者之所卑下[1]。王政之敝,未必不由此也。請置律博士。”帝從之[2]。
“注釋”
[1]縣:懸。懸命:命運所係。[2]帝:即魏明帝。
“譯文”
尚書衛覬上奏說:“刑法,對於國家非常寶貴重要,但在人們私下的議論中,卻遭到輕視;監獄官吏,關係到百姓的性命,但卻被任用者所鄙視。國家的敗壞,未必不是由於這一緣故。請設置法律博士。”明帝采納了他的意見。
“點評”
社會上某些非常重要的工作,特別是司法方麵的工作,卻使用素質比較低的人去擔當。這對於國家的安定、百姓的安康來說,都是非常不利的。社會上對法律人員的輕視是問題的根源。儒家學說對刑法的抵觸和貶抑是文化上的根源。公檢法的工作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綜合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