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各司其職 全方位穩定(1 / 2)

丞相蕭何對於西漢王朝建國之初的國家各項製度建設做出了重大的貢獻。早在楚漢戰爭期間,蕭何就留守關中製定相應的製度來完善漢政權的管理。人們常說打天下容易,治天下難,正是因為蕭何對各種製服的不斷完善才會讓漢朝能如此快地發展。

在蕭何為漢帝國製定各項製度時,他首先是參照秦王朝的各項製度,並結合漢王朝的實際,製定了漢王朝的各項製度。蕭何在跟隨劉邦率先進入秦都鹹陽時,“收秦丞相、禦史律令、圖書藏之”。這批秦帝國的檔案文獻資料,對於漢帝國的製度建設無疑是起了重要的參考作用,史稱“漢承秦製”。即是說漢王朝基本上是承繼秦王朝的各項製度從而製定了漢王朝的各項製度的。

漢王朝的法律製度建設亦不例外。劉邦率義軍進入關中,為解除秦朝苛法給人民帶來的深重災難,同時也為著安定秩序,爭取民心,發布了約法三章,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然而,接之而來的是楚漢戰爭,戰亂不已,加之三章之法對於維護社會秩序來說,又不足以有效地起到“禦奸”的作用,於是製定新的法律,特別是刑法和民事法規,便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而主持製定漢王朝法律的相國蕭何,正是以秦法為基礎,取其適合於漢王朝實際情況的部分,製定了漢律九章,這就是《漢書·刑法誌》所記載的如下一段概括:

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悅。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於是相國蕭何鑗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這段記載表明,蕭何是在秦法的基礎上刪減、增補而製定漢律的。所謂漢律九章,即是在戰國初年李悝為魏國所製定的《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章,合為九章。《漢律九章》的條文並沒有流傳下來。為對漢律九章有個大致的了解,不能不從《法經》六篇談起。

據《晉書·刑法誌》的記載,李悝參考當時各國的法律,撰寫了《法經》六篇。李悝認為:社會秩序的遭到破壞,在一般情況下主要是來自社會上的刺殺和偷盜活動,因而將《盜法》與《賊法》兩篇列於《法經》之首。《盜法》講的是對盜的懲治,是有關懲處盜竊犯罪的法律條文;《賊法》講的是對賊的懲治,是有關懲處殺人及傷人犯罪的法律條文。即“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然而“盜賊需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即是說,為逮捕和審訊盜竊和殺人及傷人的罪犯,又著有《捕法》,講的是捕亡,是有關逮捕刑事罪犯的條文;而《囚法》講的是斷獄,是有關審訊刑事罪犯的法律條文。《法經》的第五篇是《雜律》,講的對“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製”等犯罪的懲治,是對有關輕狂犯法、偷越城牆、賭博、欺詐、貪汙賄賂、荒淫奢侈、所用器物超越身份等級上的規定等幾種違法行為的懲治。第六篇《具法》講的是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加重或減輕刑罰的某些具體規定。

《法經》六篇的內容表明,它是一部刑法法典,講的是對刑事犯罪的懲治。正因為它是一部法典,所以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商鞅在秦國變法,改法為律,《法經》六篇被沿用下來。湖北雲夢出土的泰國法律文書表明,秦國後期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不僅是《法經》六篇的繼續和發展,而且遠遠地超出了商鞅《秦律》的內容,見於雲夢秦律的律名就有《捕盜律》等32種律目,而這32種律目還不能說是秦律的全部。

蕭何的《漢律九章》,其中《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律名是自《法經》以來就有的,其具體條文當然是在秦律的基礎上擬定的。至於新增加的三章,其具體情況是:

《戶律》是有關戶籍、賦稅和婚姻方麵的法律條文。在雲夢秦律中,不僅有諸多關於戶籍、賦稅、婚姻方麵的法律條文,而且附有魏國的《戶律》法律條文。可見,漢律九章中的《戶律》,是上述秦魏等國《戶律》的繼續和發展。

《興律》是有關征發徭役、城防守備方麵的法律條文。在雲夢秦律中,有《徭律》(有關徭役的法律)、《傅律》(有關成年男子登記名籍的法律)、《戍律》(有關征發邊防戍卒的法律)。漢律九章中的《興律》無疑是秦律中上述有關法律、法規的繼續和發展。

《廄律》是關於牛馬畜牧和驛傳之事等有關的法律條文。在雲夢秦律中,有《廄苑律》(關於飼養牲畜的廄圈和苑囿的管理)、《牛羊課》(關於考核牛羊畜養的法律)、《傳食律》(關於驛站供應飲食的法律規定)、《行書)(關於傳送文書的法律規定)。漢律九章中的《廄律》是秦律中上述有關法律、法規的繼續和發展。

需要指出的是,漢初的廢除秦朝苛法是逐步進行的。直到漢惠帝四年才廢除秦朝的《挾書律》;“除三族罪、妖言令”,是在高後元年,如此等等。這一事實表明,蕭在製定《漢律九章》時是以秦律為藍本並經他本人修改增訂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