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章 中南海直接幹預!一案反複三十年(4)(1 / 3)

1981年10月27日,中紀委書記、專職常委辦公會議決定,會同中組部長並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派人參加,組成審理組,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對湖北複查“紀案”的結果進行全麵的認真審理。審理工作是根據湖北省委於9月19日報來的《關於“紀凱夫事件”的複查報告》進行的。這個《複查報告》同上年湖北省紀委送來的《複查情況的報告》在內容上是一致的,隻是換用了湖北省委的名義。同上次報告相比,這次報告的附件中撤掉了專門搜集、捏造的所謂李之璉問題的材料。

中央五部委審理組由12人組成。在中紀委副書記王從吾領導下進行工作。工作結束後,於1982年7月3日,由他主持向五部委的領導同誌作了彙報並進行了討論。8月17日寫出了《關於‘紀凱夫事件’的審理報告》。報告說:

經過對大量材料的反複研究、鑒別、核實,我們認為,中南局對‘紀案’認定的主要事實根據是充分的,定性是準確的。在全國解放初期,為了防止和克服有些黨員幹部濫用職權、壓製民主、打擊報複的行為,鞏固黨與人民群眾的聯係,對‘紀案’這樣性質嚴重的問題,嚴肅處理是對的。處理的效果也是好的。問題是處理麵寬了一些,有的人處分偏重。現在,根據中央複查曆史案件的精神,對某些有關人員處理上的一些問題,實事求是地予以解決是必要的。但是,湖北省委複查認為這是一個錯案,則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是錯誤的。原定王清墮落蛻化,偷盜公款,隱瞞罪責,嫁禍於人,被開除黨籍,處有期徒刑二年(王服刑期間,認罪報罪,表現較好,提前一年釋放,現任武漢市紅旗服裝廠副廠長)。原結論和黨紀處分不予改變。王清1978年提出申訴,編造謊言,否定犯罪事實,繼續嫁禍於人,應嚴肅處理。原定宋瑛壓製民主,侵犯人權,藉端報複,陷害無辜,被開除黨籍,處有期徒刑二年(提前一年釋放,1962年重新入黨,‘文化大革命’前任鐵路總醫院副院長)。原結論和黨紀處分不予改變。宋瑛在申訴中,使用她兒子提供的、旁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編造的材料(所謂1958年中央宣傳部向中央的報告文件),繼續誣陷別人應嚴肅處理。

原定彭其光製造偽證,違犯政策,侵犯人權,被開除黨籍(1955年1月武漢市委將原開除黨籍處分改為留黨察看一年。現任武漢八二四工廠黨委書記),處有期徒刑一年。原黨紀處分(留黨察看一年)不予改變。彭其光現仍然歪曲事實,誣告別人,應嚴肅處理。

原定周季方(現任湖北省政協副主席)繼支持宋瑛壓製民主,侵犯人權之後,又目無法紀濫用職權,實質上支持了宋瑛的極端報複,被開除黨籍,判刑九個月。周季方同誌在思想上工作上犯有嚴重錯誤,當時給他一定的黨紀、政紀處分是必要的。但是原處分偏重。可將開除黨籍改為撤銷黨內外職務的處分;或恢複黨籍不再保留處分。

關於以上四人所受的刑事處分,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原判決認定王清、宋瑛、彭其光的犯罪屬實,判處的刑罰適當,應予維持;周季方主要是偏聽偏信宋瑛的假彙報,濫用職權,錯捕紀凱夫,屬於工作中的錯誤不以犯罪論處為宜,可予改判,宣告無罪。

原決定給予武漢市委和市政府黨組以指責處分,市委書記張平化同誌當麵警告處分,市長吳德峰同誌、市委副書記謝邦治同誌撤銷工作處分,副市長、市公安總局局長朱滌新同誌行政記過處分。我們意見,武漢市處理‘紀案’問題上的錯誤,張平化同誌負主要責任,原處分不予改變。市委、市政府黨組,以及吳德峰、謝邦治、朱滌新三同誌,原處分偏重,可予撤銷。

原武漢市衛生局、公安局因此案牽連受到黨紀和政紀處分的同誌,可由武漢市委複查處理。

關於紀凱夫、王守正的問題。紀凱夫曆史清楚,沒有政治曆史問題。發生盜案時他是青年團員。解放前他在私人藥房當職員,與我地下黨組織有聯係,做過進步報刊的財務、發行工作。紀凱夫、王守正在二醫院盜款案中都沒有問題。《複查報告》至今仍懷疑紀凱夫有政治問題,有盜款嫌疑;懷疑王守正仿製保險櫃鑰匙,盜竊公款。我們認為這種懷疑毫無根據。應在適當範圍內消除影響。

關於楊青同誌及複查組指控李之璉同誌的問題,我們另有專題調查報告。調查結果證明,李之璉同誌在任中南局紀委秘書長期間,參與‘紀凱夫事件’的處理,是職責範圍內的正常工作,沒有‘出於個人恩怨’,製造錯案的問題。對李之璉同誌的種種指控,都是沒有根據的;是無端誣陷,應全部推倒。鑒於李之璉同誌為此案長期被誣陷並受過迫害,應在適當範圍內,為他恢複名譽。

“紀案”審理工作結束後,按照通常的做法,八次常委會提出的這一問題,九次常委會應把“紀凱夫事件”審理報告的審議列為議題之一。但是,1982年8月8日召開的中紀委第九次常委會並未討論這一議題。李之璉為此寫信給胡耀邦同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