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節 王尊出告示——以身試法(1 / 1)

“出處”《漢書·王尊傳》。

“注釋”王尊:西漢官吏。

“語義”試著親身去做觸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故事”西漢時,王尊由伯父撫養長大。伯父家裏比較貧窮,王尊每天要趕羊群到野外去放牧。王尊喜愛讀書,放牧時總要帶些書閱讀。漸漸地,他對書上提到的那些秉公執法的官吏十分崇敬,希望自己將來也成為這樣的人。

王尊十三歲時,向伯父央求,給他在郡裏的監獄謀一份差事。伯父聽後驚訝地說:“你還是個孩子啊,又不懂律法,怎麼能到監獄去做事呢?”王尊說:“孩兒已從書中學習過很多。以後再跟獄長多學學,不就行了嗎?”伯父經不住王尊一再央求,於是找獄長說情,獄長便把王尊當聽差在身旁使喚。王尊當了幾年聽差,經常接觸刑獄方麵的事務,進步很快。後來,王尊隨獄長去太守府辦事,被太守看中,太守便把他留在府中做文書方麵的工作。

又過了幾年,王尊辭去職務,攻讀儒家經典,之後再被任用。幾年後,王尊當上了縣令,後來又升為安定郡太守。當時,安定郡官場非常混亂,一些官員利用權勢禍害一方,魚肉百姓。王尊一到那裏,立即整頓吏治,並曉示屬縣所有官吏忠於職守,以身作則,為下屬做出榜樣。告誡他們法律無情,不要用自己的身體去嚐試法律。郡裏有個屬官心狠手辣,搜刮大量民脂民膏,民憤極大,告示貼出後仍不悔改。於是王尊立即將他捉拿歸案。接著,王尊又懲辦了一批罪行嚴重而又沒有悔改的豪強。這樣一來,安定郡越來越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