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 中西方婦女維權法律比較研究(1 / 3)

三月八日是婦女的法定節日。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婦女權益的立法逐步完善,形成了中央和地方相輔相成的立體法律體係,在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等方麵發揮了重大作用。中國和西方國家一起,共同推動了國際社會男女平等的曆史潮流。

本文將對中西方婦女權益立法、婦女權益救濟等作比較研究。

一、 中西方婦女基本權益立法比較

(一) 我國關於婦女權益立法

我國與保護婦女權益相關的法律包括2005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4年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6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7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我國法律規定的婦女基本權益主要包括: 生育權、離婚相關權益、勞動就業權益、身體權及性權利、政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還規定了專以婦女為侵害對象的係列犯罪,為打擊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武器。

1 婦女生育權。生育權包括生育選擇權、生育安全權、生育保障權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當然,在保護婦女生育權的同時,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賦予婚姻關係相對方男方明確的救濟方式予以製衡,即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可判決離婚。

子女姓氏權為婦女生育權衍生權利。

子女姓氏到底誰說了算。原則上新生兒可以隨父母雙方任一方姓,由雙方共同確定。但是,依據《上海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具體程序不難理解,新生兒的姓名實際決定權掌握在母親一方手中!

2 婦女離婚相關權益。包括離婚後子女優先撫養權,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離婚時子女兩歲內原則隨女方,2—10歲內照顧女方。根據我國婚姻法,婦女其他離婚權益,還包括流產後半年禁止被起訴離婚,孕期禁止被起訴離婚,哺乳期一年內禁止被起訴離婚。

3 勞動就業權益。包括孕期、哺乳期不被解除合同、降低工資待遇;同工同酬;不得歧視等。

4 婦女人身自由和身體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製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為將保障婦女人身權的規定落到實處,我國刑事訴訟規定,對應當逮捕的正在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規定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規定公安機關檢查婦女的身體,要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婦女規定為犯罪對象的罪名包括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強奸罪、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罪、拐賣婦女罪等;刑法還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5 政治權利。選舉法第六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二) 西方國家婦女權益立法

西方國家十分重視婦女權益立法,美國對婦女權益保障相關法律涉及雇傭、離婚、生育權、強奸、家庭暴力、性騷擾、墮胎等各方麵,在婦女平等權、勞動就業權、性權利、家庭生活中權益、離婚相關權益等方麵有較完備的立法。

英國法律十分重視解決家庭暴力、家庭虐待等社會問題,在婦女勞動權益、平等權、婦女家庭生活中權益等方麵有較為完備的立法。

二、 中西方反家庭暴力立法和救濟比較

有資料顯示,中國家庭暴力發生率為29.7%—35.7%,受害者多半為婦女,家庭暴力形式包括“家庭冷暴力”,即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於做一切家務工作等行為。冷暴力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

(一) 中國反家庭暴力方麵的立法和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 禁止虐待婦女;《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禁止用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但是,我國缺乏禁止虐待和家庭暴力的配套詳細司法解釋和更為具體的法律,上述法律在實踐中難以起到有效預防和製止虐待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設定了人身保護令的框架。雖借鑒了西方人身保護令的叫法,法律實踐中應認定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2008年8月6日,我國第一道“人身保護令”,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根據受害人王芬(化名)的申請簽發。該裁定禁止作為丈夫的被申請人劉剛(化名)毆打、威脅妻子,首次在民事訴訟中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

9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法院發出第一個“人身保護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警方監督被告丈夫華陽(化名),一旦發現其威脅、毆打原告妻子張麗芳(化名),要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張麗芳人身安全。該裁定得到當地公安機關的積極配合。

接著,2008年10月,重慶市渝中區法院也簽發了該市首批“保護令”,概括起來有幾種類型:

(1) 裁定被申請人要如實申報家庭財產,並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

(2) 裁定丈夫7日內須與妻子溝通,以製止家庭冷暴力。

(3) 裁定考察加害人在6個月期限內是否真誠悔過。

(4) 裁定禁止對妻子施暴。

2009年6月,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向申請人季女士發出了一紙“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對其毆打、威脅、騷擾。

中國法院人身保護令對製止虐待、家庭暴力作用是明顯的,在法院訴訟階段能有限度地起到保護婦女權益不受暴力侵害的作用。

但是,規定上述中國“人身保護令”的《審理指南》隻是一個內部指導性文件,並非法律規定,並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並未在全國範圍內被法院廣泛采用,更難以起到及時製止和防範家庭暴力的作用,其社會影響和震懾力十分有限。另外,中國“人身保護令”的法律淵源較為籠統,並非是針對維護婦女權利而製定的法律依據。一種看法認為,似乎法院加重了公安機關的工作量,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出現後,未形成後續完整的婦女權益救濟製度。在實踐中,因為牽涉多個部門職權分工,不易操作,沒有像刑法修正案(八)“禁酒令”那樣取得立竿見影的效果,受益者有限,以至於普通群眾知之甚少。

(二) 國外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濟方式

1 美國人身保護令製度

美國婦女麵對家庭暴力有一把“尚方寶劍”,即“民事保護令”。這種“保護令”的申請很簡單,受虐婦女難以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自己可以到法院申請保護,法院會獲準該婦女受有限保護。婦女要求什麼保護都可以提出來,這就是“保護令”。“保護令”規定,丈夫在一定的時間內不準接觸妻子;或不準丈夫對子女監護;或者規定丈夫在50米的距離內不準接近妻子的住處;或者規定丈夫在多長時間之內不準帶槍等。這種“保護令”的有效期一般為1—2年。

受虐婦女可通過兩個辦法實現“保護令”上規定的保護。一是打電話找警察,丈夫違反“保護令”的規定,警察必須出警,可以將丈夫逮捕,甚至可由警察局起訴丈夫違反“保護令”,對丈夫進行定罪。二是婦女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訴,要求法庭判丈夫“藐視法庭”罪。當然,這樣的罪不一定會將丈夫送進監獄,除非嚴重違反“保護令”。“保護令”得到了當事人、法院、警察局三方的擁護。當事人的可操作性強,可以申請什麼時候、通過什麼方式得到保護;法院減少了訴訟;警察局認為避免了夫妻之間的進一步衝突,減少了警力。

“保護令”的核心實際在於將存在於家庭內部的糾紛轉化為施暴人與國家之間的糾紛,進而通過國家的介入來達到懲戒施暴者的目的。一旦被禁止者違反“保護令”,家庭暴力案件也將變成一宗藐視法庭的國家公訴案件。

2 歐美等設立專門的家庭暴力法庭

歐美等國家的一些地方設立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庭,選派專門人員、依據專門的程序來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為受害婦女提供更為及時、方便、有效的幫助。同時,也積累了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經驗資料和信息,為全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積極的推廣作用。令人欣喜的是,我國山西、湖北等多個省市的法院也在這方麵作了有益嚐試。

3 對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重罪重判

以美國為例,家庭暴力案件的重罪可判刑28年以上。美國《模範法典》第203條規定,加重對再次或反複實施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的刑罰。被告當庭承認作有罪答辯或因在5年之內再次或反複實施暴力犯罪而被定罪的,對他的懲罰將在州法律規定的原有基礎上,提高一個刑罰幅度,或者比照州法律中對慣犯的刑罰規定來處理。加重刑罰可以威懾一些犯罪人,使那些有可能受到加重處罰的犯罪人相信,與其被監禁,不如停止暴力行為。

4 英國設立“家庭暴力注冊簿”,將打老婆者“載入史冊”

據英國媒體報道,英國政府管理家庭暴力有奇招。設立“家庭暴力注冊簿”,將虐待妻子的人統統記錄在案,以便警方和他們日後的“新歡”核實其過去的劣跡。這是英國政府推出的旨在幫助警方掌握家庭暴力犯罪情況,幫助新結識的伴侶認清對方的一項新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