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製”史無前例,基本法的起草也沒有先例可循。中國政府對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極為慎重。鄧小平同誌多次會見起草委員會的成員,對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提出了許多重要的指導性、原則性意見。
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是香港同胞參與香港回歸祖國事務的開始,也是培養未來治港人才的開端。起草委員會由59人組成,其中內地委員36人,香港委員23人。內地委員中包括有關部門負責人15人、各界知名人士10人、法律界人士11人;香港委員中,有工商、文化教育、法律、工會、宗教等界人士,以及以個人身份參加的香港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和香港法院的按察司,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1985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北京成立並召開首次會議。委員會下設5個專題小組,即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專題小組,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專題小組,政治體製專題小組,經濟專題小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和宗教專題小組。小組負責起草相關條文送交總體工作小組從總體上進行調整和修改。每個小組均選出1位內地委員和1位香港委員擔任小組召集人。
基本法的起草過程是一個民主、開放的過程。在起草過程中,為便於及時谘詢收集香港各界的意見,起草委員會由香港委員負責,於1985年12月18日在香港成立了180位香港各界人士組成的基本法谘詢委員會。從1985年7月起草工作開始,到1990年4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布,基本法的製定共曆時四年零八個月。在這期間,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共舉行了9次全體會議及100多次小組會、專題會,“三上三下”多方征求意見,包括通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征詢英方意見。每一條文從草擬到成形,均經過小組會多次討論,獲得小組2/3委員的通過,提交大會討論後也需獲得全體委員2/3多數通過,才寫入草案。起草工作剛開始,起草委員會秘書長魯平就帶領委員們到香港進行了23天的社會調查,聽取谘委和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並與香港各界人士1000多人舉行了110多次座談,廣泛收集意見;草案形成後先公布“征求意見稿”,在內地和香港進行了長達5個月的大規模社會谘詢。廣泛聽取意見後,“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100多處的修改;1989年2月形成“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後,全國人大又通過決議公布基本法(草案),在香港和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各民主黨派、人民解放軍各總部間廣泛征詢意見,征詢期長達8個月。各專題小組將收集到的意見進行研究後,提出了專題小組的修改提案24個,對草案再次作了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正式頒布後,這部經過內地和香港有關專家、各界人士廣泛參與、幾上幾下征詢意見、博采眾議反複研擬的法律,受到了廣泛的稱讚和認同。
鄧小平同誌在1990年2月17日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高度讚揚說:“你們經過近5年的辛勤勞動,寫出了一部具有曆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說它具有曆史意義,不隻對過去、現在,而且包括將來;說國際意義,不隻對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這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
香港基本法將於1997年7月1日實施。這部法包括序言、9章,共160條,還有3個附件。主要內容規定,香港回歸祖國後,設立特別行政區,按照“一國兩製”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製度和政策,由全國人大製定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製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和基本法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特區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享有香港特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特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特區各級法院行使特區的審判權,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製,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特區終審權屬於特區終審法院。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獨立,自行決定本身的財政政策,並根據自身的需要管理和支配財政資源,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區征稅。香港特區實行獨立的稅收製度。可自行製定適用於香港的經濟、貿易、文化、教育等多方麵的政策。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教育、體育等領域,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並簽訂有關的雙邊或多邊協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為單獨的關稅地區,港元為法定貨幣,自由兌換。特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製及民用航空管理製度。
基本法還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區徽,規定了1997年7月1日後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