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少數世界上的其他國家,以及美國大約2/3的州還保留著死刑。無論在中國還是美國,實施死刑都受到廢除死刑的其他國家的批評。
——桑德拉·戴·奧康納
桑德拉·戴·奧康納(SandraDayO'Connor),1930年出生於得克薩斯州埃爾帕索市,1952年獲斯坦福大學法學士學位,先後擔任過律師、亞利桑那州助理司法部長、州參議院議員和亞利桑那州上訴法院法官等職務。1981年7月被前總統裏根提名出任最高法院法官,9月正式加入由九名大法官組成的美國最高法院,是該法院有史以來第一位女法官,享有終身任期。
桑德拉·戴·奧康納:非常感謝你們的熱情款待!我很榮幸能在這所著名的大學演講。這裏有聰明的學生,優秀的教員,你們的聲望不隻在中國,也傳播到美國。感謝大家有耐心在這裏等了一個下午,為了聽我的演講,我希望你們不虛此行。同時,感謝你們讓我用英語演講,我真希望再回到學校補一下中文。
非常感謝剛才朱院長對我的介紹。他沒有告訴你們的是:事實上,我是第一位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供職的女牛仔。我在墨西哥亞裏桑那州一個偏遠的牧場長大的。從亞裏桑那州的牧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確實是一段很漫長的路程。我花了很長的時間才走到現在。正如你們的院長所說,下個月,也就是十月,我將參加斯坦福大學法學院建成50周年的慶祝會。我與首席大法官將共同出席。
今天,我想與大家談談關於辯護的法治的部分問題,這些問題對於健全的刑事司法程序來說是很重要的。法治是秩序下的自由存在的基礎。孟德斯鳩(1745年)曾經說過:“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有這個權利。”讓觸犯法律的人承擔責任是保障法治的核心。但是在讓其承擔責任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法治的基本原則:每個人都有受到尊重的權利。匈牙利憲法法院認為:法治下的政府,不能通過破壞法治產生。這個原則普遍見諸刑事訴訟法條文中,因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被告的個人完全處於政府隨意裁斷之下,所以這個原則用於限製國家專門的強製力。
在保護社會的同時,保護被告人的權利是一個巨大的挑戰。不同的社會會尋求不同的方法來保證他們的刑事司法體製保證法治。例如,中國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就試圖加大對刑事被告人的法律保護,來加強法治。讓辯護律師扮演更重要的角色,限製檢察官和警察的自由裁量權,轉換法官的角色――使法官在刑事案件中從一個調查者轉變為一個更加中立的仲裁者。在加強對所有的刑事訴訟程序的保護時,必須加強保護作為被告人的個體受到公正對待的權利。
今天,我想討論刑事司法中我認為對於保證我們國家的法治所必需的一些原則。當然,在一個國家起作用的,不一定在另一個國家也管用。但是,我們希望有機會互相學習我們之間的異同。我認為任何遵循法治的刑事司法體製都需要在限製政府任意的權力的同時,保留足夠的彈性,以保證在特殊案件中的公正裁判。不給法院留下足夠自由裁量的空間,刑事司法體製就無法有效運行。尋找一種方法使裁判透明並且合法,對於任何法治下的法律體製來說都是一個挑戰。換句話說,法治要求一致性和可預測性,但不是通過犧牲對於個人的公平。法治不僅是法律規範。不幸的是,為了限製政府的自由裁量權而死板的適用法律,有時往往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