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健全的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性(2 / 3)

讓我來舉個例子,是我在美國的經曆。這源於1987年采用聯邦審判指導方針。在指針被采用前,聯邦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判決刑事被告人時。這造成對於情況基本相同的被告人的判決有差異。為了避免很大的差異和裁量的任意,並且為了保證判決的一致性,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判決改革法案。根據此法案成立由法官組成的判決委員會。他們負責起草聯邦刑事判決的指針。判決指針的結果是縮小了法官判決的自由度。然而國會同時指出:不能以犧牲對個人的公正為代價,保證判決的一致性。結果,如果案件情況特殊的話,法官們就可以此為根據偏離判決指針。判決指針在總體上限製任意裁量的同時,試圖維持法庭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以保證個別案件中判決結果的正確。通過以上措施,指針試圖進一步加強法律公正的價值,減少武斷。但是判決指針卻不能算做成功。評論者認為指針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限製過度。一些有自己想法的法官經常對這種判決的要求限製表示不滿。我們對於判決指針的經驗表明:在起草和實施法律時,我們必須始終考慮到條文,大眾的理解和各種價值的平衡。當然,法治要求固定經常適用的原則,可預測性和一致性是法治的價值所在,但是他們不能排除所有的法庭判決的自由裁量權。

第二條原則,我想提的是程序上的保障不僅寫入法律條文中,還必須在現實的刑事司法中保障。正如一位中國學者準確的指出,公正的法律並不保證法律公正。在美國,我們相信,法官和法院有昨兒保證受之苦的犯罪嫌疑人確實是根據憲法上寫的程序正義作出的審判。一個很著名的例子,是發生在很久以前的一個審判―180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對亞倫·伯爾的審判。亞倫·伯爾曾任托馬斯·傑弗遜總統當政時的副總統。在他卸任之後,被指控犯有叛國罪。有人聲稱:他和其他30個人在密西西比河岸組成武裝反對美國聯邦。並且,托馬斯·傑弗遜表示亞倫·伯爾確實犯有叛國罪。聞此消息,公眾一片嘩然,引起眾人對亞倫·伯爾的公憤。約翰·馬歇爾雖然是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卻因命運安排審理了此案。因為那時,最高法院的法官在事務不忙時,也在低級的法院審理案件。所以,馬歇爾做了此案的法官。但是,由於公憤太甚,使得很難找到一個中立的陪審團。大家都知道,像這樣的刑事案件在美國仍然采用陪審團製。尋找一個公正中立的陪審團確實是個巨大的工程。足足花了兩個星期才找齊陪審團的12位合適人選。在我們國家,政府有責任證明被告人有罪並且排除合理懷疑,並且說服陪審團相信。我們的憲法要求,對於叛國罪,必須提供至少兩名證人,證明他們關於叛國的行為。伯爾的辯護律師要求排除所有的證據,除非政府根據憲法的要求提供兩名證人。大家對辯護律師提出排除證據的要求意見分歧很大。最後,馬歇爾裁定,根據憲法的要求,應當排除證據。亞倫·伯爾沒有被發現有罪。最終,亞倫·伯爾這個案子成為法院有權維護憲法要求的程序正義的先例。我們憲法的架構就試圖通過法律保障自由。憲法中將個人的權利至於政府權力之上,司法獨立,不受政府幹預。無論我們國家的政府政治意圖如何、公眾的感情如何強烈、社會輿論如何認為亞倫·伯爾有罪,約翰·馬歇爾在本案中開創性的堅持了憲法精神。馬歇爾為法官們樹立了榜樣,在麵對公眾輿論時,如何將憲法中的崇高理想付諸實踐。

即使是最好的法官也會犯錯。這就是為什麼一個公正的刑事司法體製需要提供多層的審查,所以我想說的第三點就是一個良好的體製對審查的需求。這個審查的機構可以稱為刑事司法體製中的質量控製機構。為提高法律係統的一致性,多層的審查為憲法中公民的權利提供了第二道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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