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建房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應該直接向包工頭要求賠償,不能直接向實際施工的工人主張賠償。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通過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
案例介紹
五柳村進行新農村規劃建設,對村裏房屋進行集體規劃,不合理的房屋要進行改建。在此過程中,村民甲某與同村手藝較好的乙某簽訂房屋改建合同,要求對其擁有的三間平房進行改造。乙某又雇了同村其他幾位村民小張、小劉和小陳一起進行施工,施工進行到一半的時候,乙某因事外出,吩咐其他三位村民繼續施工。房屋改建結束,乙某才返回,甲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工錢。過了幾日,甲某發現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於是去找乙某要求承擔責任。乙某辯解說,房屋質量問題是其外出期間其他三位村民施工造成的,與自己無關。於是甲某又去找小張、小劉和小陳,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三位村民說他們並沒有和甲某簽訂合同,當然也就沒有義務承擔責任。甲某無奈,便到法院起訴。請問甲某應該以誰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村民甲某要向法院起訴,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對甲某來講,關鍵是第二個條件,即應該以誰為被告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到底誰是被告,也就是說應該找誰承擔責任,這要根據本案具體的法律關係來定。本案中實際存在兩個法律關係,首先是村民甲某和乙某之間的房屋建設施工合同關係,其次是村民乙某和村民小張、小劉和小陳之間的雇傭勞動合同關係。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是第一個合同關係出現了問題,房屋質量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應該是甲某和乙某,村民小張、小劉和小陳與甲某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因此甲某不能直接向村民小張、小劉和小陳主張賠償責任。另外,根據上述《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村民小張、小劉和小陳隻是和乙某之間存在雇傭勞動合同關係,房屋出現質量問題,雇主乙某是當事人。當然,在乙某承擔責任後,也可以向村民小張、小劉和小陳以施工不符合要求為由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