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設施工合同是典型的雙務有償合同,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互享權利,互負義務。作為房屋建設的發包人來講,在房屋建設中,一般應當承擔合理的協助義務、驗收接受房屋並支付價款的義務、可能按照約定承擔的提供原料及相關設備的義務等。對此,《合同法》第六十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如果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原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承包人提供建設所需的原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
案例介紹
2003年7月,村民梁某幫鄰居家蓋了4間瓦房,雙方簽訂了簡單的書麵合同,約定交房之後兩個月內付款。工程結束兩個月後,梁某向其鄰居即發包方索要工程款,發包方隻給了4000元,還欠4000元,後梁某多次向發包方索要工程款,而發包方卻以手頭緊張為由,一再拖延給付工程款。梁某如何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
案例分析
按照法律的規定,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本案中,房屋已經建好並交付使用,並不存在質量問題,發包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付款責任。在付款期限截止後,梁某多次索要剩餘工程款未果,對此,其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要求鄰居付款。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也就是說,梁某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如果在該期限內,發包人已經支付了價款,梁某還可依照法律規定要求發包人承擔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賠償其他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能支付價款的,梁某則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與發包人達成協議,或者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將該房屋折價或者拍賣以優先受償,但是折價或者拍賣還須符合其他法律的強製性規定。
§§二、農村房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