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依此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是不能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如果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賣掉共同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能否追回,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第三人是按照買賣合同善意有償取得了該房屋,其他共有人無權追回房屋,隻能向房屋出賣人要求賠償。相反,如果第三人明知出賣人無權處分共有房屋而購買房屋,該第三人便無法構成善意第三人,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其返還房屋。
案例介紹
新唐村村民周建文有3個兒子,他們分別是周大強、周二強與周小強,周建文妻子已經亡故,2003年5月,周建文也染病去世,留下房屋一間。周建文去世時,周二強與周小強正巧在城裏打工未能及時趕回。周大強趁兩個弟弟未歸之際,托關係辦了房產證,轉移了房屋所有權,將房產證上的名字變為自己。後周大強又將房屋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同村村民唐軍,謊稱該房屋是自己一個人所有的,並出示房產證給唐軍。唐軍付款並辦理了登記手續,不久後住進該房屋。周二強與周小強回來後,見到自家的房屋已經住了別人,甚為生氣,要求唐軍退還房屋。唐軍認為自己買房履行了合法手續並辦理了登記,不同意退房。請問周二強與周小強能否要求唐軍退還房屋?
案例分析
本案是關於共有房屋所有權的糾紛。案件中,周建文去世,留有房屋一間,周大強、周二強與周小強共同繼承了該房屋,構成民法上的共同共有關係。按照法律規定,周大強無權獨自處分該房屋。但是,房屋的買方即唐軍並不知道該房屋非周大強一人所有,唐軍構成善意第三人,故該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唐軍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周二強與周小強無權要求唐軍返還房屋。對於周二強與周小強所遭受的損失,應由周大強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