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農村房屋買賣中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哪些法定義務?(1 / 1)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買賣雙方均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義務。房屋出賣人是出賣房屋的一方,即將房屋轉讓給他方,而自己取得貨幣的一方。出賣人的基本義務可分為三類:①向買受人交付房屋。這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房屋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②將房屋所有權轉歸買受人。買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將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出賣人的基本義務之一。房屋所有權何時發生轉移,是房屋買賣合同的一個核心問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③承擔房屋的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對其所轉讓的房屋負權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出賣人應當保證對所出售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並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房屋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房屋欠缺約定或法定品質所需負擔的責任。總之,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房屋數量、質量和交付期限、地點、方式等,向買受人交付房屋,並將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

買受人的義務主要有:①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房屋所有權的對價或代價。買受人應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並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②接受房屋。買受人接受房屋的義務,一般是以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為前提的。因此,在出賣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量、質量等條件向買受人提出交付房屋時,買受人有義務接受該房屋。此外,買受人在接受房屋之後,還應對房屋質量及時進行檢驗。

案例介紹

村民甲和村民乙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甲將靠近公路的3間房屋轉讓給乙,乙支付甲房款人民幣12000元。合同簽訂後,乙按照約定支付了房款。但是,甲卻提出交給乙另外3間房屋。乙拒絕接受甲交付的另外3間房屋。雙方因此產生糾紛。請問村民乙能否拒絕接受甲的房屋交付?乙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案例分析

雖然合同法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中買方必須按照規定接受房屋,但是在本案中,賣方村民甲交付的房屋並非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即甲並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該特定的3間房屋,乙完全可以拒絕接受該房屋。對此,村民乙首先可以要求甲實際履行交付義務。實際履行在合同法中也稱繼續履行,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強製違約方按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方法代替履行。如果甲仍然不履行交付義務,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退還房款並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