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農村房屋能否出租?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1 / 1)

從土地管理法來看,並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的出租,隻是規定農村村民出租房屋後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其他法律也沒有禁止性規定。房屋出租隻是在一定期限內轉讓了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並沒有發生轉移,因此,農村的房屋是可以用來出租的。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指在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哪些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①有關租賃物的條款。主要應當將租賃房屋的具體名稱、地點、房屋的數量、房屋的用途等內容寫清楚。②有關租賃期限的條款。租賃期限關係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時間的長短、支付租金的時間、交還房屋的時間等。如合同當事人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時,可根據租賃期限來確定支付租金的期限。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期限。③有關租金的條款。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租金同房屋一樣是租賃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條款,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主要權利。租金的多少、租金支付的方式都應當在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以避免以後發生爭議。④有關租賃物維修的條款。承租人租賃的目的是為了使用收益,這就要求出租房屋的狀態必須符合使用的目的。對於租賃房屋的維修問題一定要在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除了上述條款外,當事人還可以根據需要訂立其他必要條款,如違約責任的承擔、爭議的解決方式以及合同的解除等。

案例介紹

村民甲和乙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甲將自己的房屋兩間出租給乙,租期兩年,每年租金2000元。但是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交房時間和房租交付時間。請問為了正確履行該房屋租賃合同,甲乙雙方應該怎麼辦?

案例分析

為使合同能夠全麵、正確地履行,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協商一致,把合同的條款規定得具體明確和清楚,不能模棱兩可,含混不清。但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有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給合同的履行帶來障礙。為此,《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照此規定仍然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在本案中,甲乙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對交房時間和房租交付時間均未明確約定。此時,甲乙雙方可以先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還不能確定的,就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