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租賃合同是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轉移租賃房屋的占有權、使用權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兩種。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合同在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時終止。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的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以自己的意願隨時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應預先通知對方。法律還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對當事人雙方來講,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限,租賃期限都要受《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最高期限的限製,即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案例介紹
村民趙某與劉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趙某將房屋1間租與劉某用來經營話吧生意,租金每年1200元,租賃期限為30年。後來,該房屋所在地地段升值,租金上漲,趙某從別人口中得知房屋租賃最高期限不能超過20年,便向劉某提出合同無效,另提出如果劉某每年交1800元房租,便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請問趙某的主張是否正確?
案例分析
趙某的主張是不正確的。雖然合同法規定房屋租賃期限最高不得超過20年,但是超過20年的,隻是超過部分無效,租賃合同在20年以內仍然有效。因此,趙某主張合同無效是不正確的。劉某可以在20年的期限內以每年1200元的租價承租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