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中規定,雙務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以及時采取法律賦予的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抗辯權可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三種。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有:①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②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③對方未履行債務。④對方的債務可能履行。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多數雙務合同的互負債務,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如何保護先為給付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設計法律製度所必須考慮的問題。不安抗辯權,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手段。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應具備如下條件:①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②須當事人約定一方應先履行債務,即當事人一方有義務向他方先作出履行。③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另一方不能或不會作出對待履行。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以前或者不當履行時,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條件有:①雙方當事人須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②須雙方有先後履行順序,該合同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③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
可見,在履行農村房屋租賃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關於上述抗辯權的規定,及時選擇使用相應的抗辯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介紹
村民甲(承租方)與村民乙(出租方)於2003年1月2日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用途為住宿、餐飲;租期5年;年租金1萬元人民幣;房租一年一交,先交款後使用;村民乙於合同簽訂後兩個月內完成房屋配套設施的安裝及維修達到出租要求。合同簽訂後,村民甲依約將第一年租金支付給村民乙。但村民乙卻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直到2004年4月14日,乙才完成上述合同義務。2004年4月15日,乙向甲發出催款通知書,要求甲支付第二年租金。村民甲認為乙遲延履行達一年之久,為了補償自己的損失,明確提出要求乙扣除10個月房租作為對自己損失的賠償,該房租可以由乙方返還甲後,甲再向乙支付第二年租金,也可以從第二年房租中抵扣,否則,甲將不支付乙第二年房租。雙方因此發生爭議。請問村民甲是否享有抗辯權?享有何種抗辯權?
案例分析
村民甲享有抗辯權,屬於後履行抗辯權。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房屋租賃合同,從其約定內容看,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該合同屬於雙務合同,那麼當事人就享有抗辯權。抗辯權因情況不同有三種不同的形式。本案中,甲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但是乙卻沒有按期將房屋交付甲使用而使甲遭受損失,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此時,雙方之間的原合同債務就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權債務關係,村民甲是債權人,對村民乙享有債權。村民甲要求乙履行損害賠償之債務先於乙請求甲支付第二年房租之債務。按照合同法關於後履行抗辯權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所以,村民甲可以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要求村民乙先負賠償責任,然後再交付第二年的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