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用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租賃物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得以租賃權對抗新所有權人。學理上將這一製度稱為“買賣不破租賃”規則。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是:①租賃合同已成立並生效;②租賃物已交付承租人;③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④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了第三人。具備上述條件,即使買受人不知道該租賃合同存在,租賃關係仍然能夠對抗該買受人。上述規定,作為租賃合同的一般性規定直接適用於房屋租賃合同,因此,在房屋租賃期間內出租人將房屋轉讓他人的,租賃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權人繼續有效。
案例介紹
雷家窪村村民楊某以每月500元的租金,承租了本村村民雷某的2間房屋,租賃期間為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2006年12月,雷某因生意資金緊缺便將該房屋賣給村民唐某,並辦理了相應的過戶手續。2007年2月,唐某向楊某提出自己現在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想再繼續出租該房屋,要求楊某在1個月內搬出該房。請問唐某是否有權要求楊某搬出租住房屋?
案例分析
雖然唐某通過合法的手續取得了該兩間房屋的所有權,但其無權要求楊某搬出房屋。因為楊某和原房主雷某簽訂的租賃合同還未到期,繼續有效。雖然此時房屋所有權實際上發生轉移,但是法律規定此種情況的所有權轉移並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原租賃合同對新的買受人唐某繼續有效。
§§四、農村房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