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農村房屋能否贈與?法律有無特別的限製?(1 / 1)

房屋贈與合同是贈與的一種,標的物是房屋。是指當事人一方將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地轉移於另一方所有,另一方表示接受的協議。轉移房屋的一方為贈與人,受領房屋的一方為受贈人。對於農村房屋的贈與,法律並沒有特別的限製性規定,隻要符合贈與的一般條件就可以了。農民既可以將房屋贈與本村村民,也可以將房屋贈與外村的親戚或朋友。至於農民是否可以將農村房屋贈與城鎮居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農村房屋不能向城鎮居民出賣,為了避免日後的房屋產權糾紛,還是應該盡量避免將農村房屋贈與城鎮居民。農民欲將農村房屋贈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的,必須符合贈與的一般條件:①必須有雙方當事人明確的意思表示。一方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而無另一方願意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願意接受贈與而另一方無贈與的意思表示,房屋贈與合同都不能成立。②贈與人必須對其贈與的房屋擁有所有權。③贈與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說,房屋贈與人必須年滿18周歲,精神狀況良好,能夠對自己的贈與行為承擔責任。④房屋贈與合同必須是一方無償地將自己所有的房屋交給他人。如果不是無償地轉移房屋歸對方所有,則不為贈與。

案例介紹

東江村村民蔣某夫婦現已經68歲高齡,大兒子考上大學並分配在城裏工作,二兒子結婚後與兒媳一起到城裏打工,後來轉為非農村戶口並在城裏定居。現如今,蔣某夫婦居住在自己原有的一處住房,同時還幫二兒子照管著另外一處房屋。看著同村村民華某因為家庭困難蓋不起新房幫兒子娶媳婦,蔣某夫婦經過商量,認為二兒子所有的房屋對自家無多大用處,還需要花心思照管,於是決定將該處房屋贈與華某。後二兒子回家探親得知此事極為不滿,要求華家給予一定補償,否則便收回房子。請問:蔣家二兒子是否有權收回其房屋?

案例分析

蔣家二兒子是否有權收回其房產,關鍵要看蔣某夫婦和蔣某之間的房屋贈與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從本案實際情況來看,合同的標的物是房屋,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贈與的。蔣某夫婦作為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處分二兒子的房屋,看似合法也合情合理。但是,本案中一定要分清房屋的所有權人,父親與兒子是兩個民事主體,對於兒子享有所有權的房屋,父親是無權處分的。當然,對於父親的財產,兒子也無權處分。所以,在本案中,蔣某夫婦將二兒子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贈與他人,這一贈與行為是無效的。其二兒子要求返還房屋的要求是合法的,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