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農村房屋贈與是否必須以房屋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1 / 1)

對於贈與合同何時成立,即贈與合同到底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現行法律中有不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麵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為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麵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此規定顯然將公民之間的贈與合同規定為實踐合同,即除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交付標的物,合同才能成立。它以當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合同法》頒布後,對於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能成立。它以當事人的合意為成立要件。因此,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農村房屋贈與合同屬於贈與合同的一中,是諾成性合同,不以房屋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

案例介紹

2005年3月,龍首村村民杜某與同村村民楊某簽訂協議,將其多餘的2間房屋贈與楊某,於2005年8月交付房屋。2005年8月,當楊某準備好入住房屋時,杜某卻以房屋未交付前贈與合同不生效為由,拒絕履行合同。請問,杜某和楊某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是否有效?杜某的主張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杜某和楊某之間簽訂的是房屋贈與合同,2005年8月進行交付。雖然房屋沒有交付,但這並不影響該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按照現行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一諾即成,立即生效,不以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因此,該房屋贈與合同是有效成立的,杜某的主張不能成立,杜某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交房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