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合同是較為常見的贈與合同之一。按照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也就是說隻有贈與的一方負有履行贈與的義務,接受贈與的一方一般不負擔對等的履行義務。為了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平衡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利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可見我國《合同法》既承認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同時又給予一定的限製。若贈與合同是經過公證的,不得任意撤銷。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也不允許任意撤銷。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因當事人之間有更深的道義上的情感,若贈與人任意撤銷贈與,則與其原贈與的目的相悖。所以贈與人也不得請求撤銷。同時,法律還要求任意撤銷贈與隻能在標的物交付或登記前進行。若標的物已經交付或登記,則不得撤銷。
案例介紹
和平村村民薛大爺年事已高,幾個兒子都在外地工作,家裏就剩老人一個人獨自生活。老人現有房屋3處,共計6間。同村有一位小夥子唐某,平時老實、勤快,在村裏經常助人為樂,人緣較好,但是住房比較困難,一家4口擠在一間不足10平方米的房屋內。薛大爺決定將自己的其中一處住房贈與唐某,並當著村裏其他村民的麵將此事告知唐某,唐某當場表示願意接受。但是,過了幾天,薛大爺又反悔了,拒絕交房。請問:唐某能否要求薛大爺交付房屋?
案例分析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唐某可以要求薛大爺交付房屋。因為薛大爺和唐某之間的房屋贈與協議合法有效,而且還有其他村民證明。薛大爺後悔不想交房,即構成違約,應該交房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薛大爺了解法律的話,薛大爺隻需要作出一個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不用履行交房義務了,也就是說,薛大爺隻需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明確向唐某表示撤銷其贈與即可。“不想交房”和“撤銷贈與”兩個不同的意思表示,後果截然不同。所以,如果薛大爺表示撤銷其房屋贈與的話,唐某便不能要求薛大爺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