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無效是指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依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無效的遺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②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③偽造的遺囑。④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⑤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的份額的,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⑥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無效。遺囑處分的財產範圍,限於遺囑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⑦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能夠用書麵或錄音方式立遺囑,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⑧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介紹
顧家莊顧大爺已年近六十,體弱多病,大兒子在縣城工作,小兒子在家務農,女兒已經出嫁。為了避免去世後子女在繼承遺產方麵發生糾紛,顧大爺請鄰居郭某書寫了一份遺囑,載明:顧某死後,其和老伴所留房屋8間全部留給小兒子,其餘家產由兄妹三人平分。遺囑寫好後,顧大爺和鄰居都在上麵簽了字。後來,顧大爺去世後,就房屋的分割問題,3個子女和其母親產生糾紛。請問:顧大爺的遺囑是否有效?房屋該怎麼繼承?
案例分析
顧大爺房屋繼承的遺囑是無效的。主要原因在於:①顧大爺請鄰居寫的遺囑屬於代書遺囑,必須有見證人在場,否則無效。而顧大爺請鄰居寫遺囑時隻有他們二人在場。②顧大爺遺囑中所處分房屋,超出了其個人合法財產的範圍。因為其老伴還健在,所以,按照繼承法規定,顧大爺無權對全部房屋立遺囑進行處分,其有權處分的房屋隻有4間。本案中,顧大爺去世後,因其遺囑無效,所以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分割房屋。首先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確立可供繼承的遺產的範圍。《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照此規定,首先應當將8間房屋和其餘家產分一半給顧大爺老伴,然後剩下的4間房屋和家產由其老伴和3個兒女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