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廣大農村,受中國傳統封建觀念的影響,有一個不成文的習慣,即嫁出去的女兒就是其丈夫家的人,無權繼承娘家父母的遺產,尤其是不能繼承房屋。人們普遍認為,父母遺留的房屋隻能由兒子繼承,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女兒一般情況下也不會去要求繼承房屋及其他遺產。否則,便會因此傷害兄弟姐妹之間的情分。這個觀念必須要予以糾正,現行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因此,嫁出去的女兒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包括房屋。
案例介紹
邱家莊有一戶村民姓袁,有子女4人,大女袁絨花,次子袁軍,三女袁杏花,小女袁荷花,姊妹幾人全部已婚並與配偶及婚生子女同住。2002年他們的母親病逝,生前並未立下有關遺囑,隻留下祖屋一套,共計三層,大約200平方米。另有約10平方米的小房一間。老太太所留房屋一直由袁軍一家居住,三姐妹也一直沒提出異議。2005年6月,袁荷花提出要回那間小房間,並願意出資5000元購買,袁軍不同意,袁荷花提出,小房間是母親生前應允贈與給她使用的,如不允的話,她將會向村裏提出要求將老太太所有房屋進行分配,由他們四人共同繼承。請問:在沒有任何遺囑訂立的情況下,兒子袁軍是否享有優先繼承權?小女兒袁荷花所提及房屋繼承是否有法律依據?
案例分析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處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本案中,老太太沒有立遺囑,因此隻能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根據法律規定,老太太的法定繼承人有四人,他們的繼承權是平等的,不存在優先與否的問題。另外,袁荷花提出的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她完全可以主張繼承母親遺留房屋的權利,但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於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將不會支持她的訴訟請求。《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