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是指在何種情況下適用房屋的法定繼承。《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規定,法定繼承隻有在沒有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繼承。一般來說,以下情況適用法定繼承:①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已訂立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②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的;③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權的;④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⑤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以及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處於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於何種親屬,均享有繼承被繼承人房屋及其他遺產的平等權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繼承人同時繼承,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有約定外,應均等地獲得遺產。排列在前的繼承人,不得多分遺產。
案例介紹
某縣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在農村受理了一件房屋繼承案件。被繼承人去世後,沒有遺囑,按照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所留的4間房屋應該作為遺產由繼承人進行法定繼承。但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堅持自己應該先繼承,然後再由子女繼承。請問:法官是否會支持其配偶的主張?
案例分析
我國繼承法對房屋法定繼承順序的確定,是以繼承人同被繼承人的婚姻關係、血緣關係的遠近以及彼此在經濟上、生活上相互依賴的程度為基礎的。它充分體現了男女平等、權利和義務一致以及養老育幼的原則。在繼承開始後,隻是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繼承人之間才有先後繼承的問題。但是,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不能有先後順序,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房屋等遺產時,應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應同時開始繼承。這樣做並不會使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為作為死者的妻子的一方,不僅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財產的一半,還要和子女一起共同繼承丈夫的遺產。因此,在本案中,法官不會支持被繼承人配偶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