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什麼是農村房屋的代位繼承?(1 / 1)

房屋的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該先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房屋的一種法定繼承方式。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人為被代位人的晚輩直係血親。被代位人必須具有繼承權,代位繼承人隻能取得被代位人應得的繼承份額。代位繼承隻適用於法定繼承,它是法定繼承的補充。

案例介紹

大河村村民張春生婚後沒有兒女,1980年3月,張春生夫婦收養劉某為養子,並改名為張建。張建長大成人後,結婚成家並生有一子張博。2003年5月,張建因病早逝。2005年,張春生與其妻先後去世,留有房屋數間。張博以張春生收養孫的身份要求繼承祖父的房屋。張春生的胞弟張春來也提出要繼承其兄張春生的遺產,理由是張博是張春生的第三代,而且是養孫,沒有繼承權。自己是張春生的同輩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張春生的房屋唯一繼承人。為此,二人發生爭執。請問:此糾紛該如何解決?

案例分析

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他的父母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同時,我國婚姻法還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適用於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本案中,養子張建有繼承其養父張春生房屋的權利,他早於養父死亡,其子張博可以代位繼承其繼承的遺產份額。張春來是張春生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代位繼承的情況下,張春來無權繼承張春生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