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按照遺贈繼承房屋有無期限限製?(1 / 1)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二十七條規定:“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按法定繼承辦理。”根據此規定,在按照遺贈繼承房屋時,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明確表示,受遺贈人自知道受遺贈後超過兩個月的,便無權再要求按照遺贈繼承房屋。

案例介紹

徐家寨村民徐某夫婦,兒女都已長大成人,日子都過得很富裕,並且都已分開居住。老兩口獨自住著祖屋一套,安享晚年。徐某夫婦有一遠房親戚郭某,對老兩口甚是孝順,並時常來看望,頗得徐某夫婦歡心。眼看老兩口年事已高,2003年6月的一天,徐某夫婦商量,在他們死後將該套房屋贈給郭某,並立下口頭遺囑,當時有村主任及另外兩名村民在場,郭某當時因客氣推辭不要。2004年,徐某夫婦先後去世,他們所留房屋一直由大兒子居住。2006年,郭某想起當時徐某夫婦曾經答應將房屋贈給他,遂向徐某大兒子要房。未果,郭某起訴到人民法院,其請求被法院駁回。請問: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

案例分析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按照遺贈繼承房屋,必須在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的事實起兩個月內明確表示接受,否則便喪失繼承的權利。本案中,2003年徐某夫婦就立遺囑要將房屋贈與郭某,郭某當場推辭。2004年,徐某夫婦去世後,郭某也一直未主張繼承該房屋,時隔兩年後,郭某才主張繼承房屋,早超過了法律的規定時效。因此,徐某夫婦的房屋隻能由其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繼承,法院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