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房屋繼承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兄弟姐妹之間因為繼承父母房屋而反目成仇,甚至大打出手,哄搶遺產,霸占房屋,有時會鬧出人身傷害甚至人命案件,從而被判刑。法定繼承人之間原本就是關係密切的近親屬,不應僅僅因為幾間房屋而鬧糾紛、成敵人。按照法律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介紹
趙維鈞與趙巨才係同胞兄弟,家住甘肅省禮縣城關鎮。1950年祖輩分家時約定:趙維鈞繼承其二祖父趙如玉的8間半瓦房,趙巨才繼承其父趙鳳鳴的4間瓦房。1952年趙巨才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去新疆服刑。1957年刑滿後,留勞改農場就業。在此期間,趙如玉夫婦、趙鳳鳴夫婦、趙巨才前妻先後去世。趙維鈞為殯葬故人,在無法告知趙巨才的情況下,將趙鳳鳴遺產4間瓦房和趙如玉遺產4間半瓦房拆賣給他人償還債務,院內尚剩趙如玉所遺4間瓦房由趙維鈞自住。1969年,趙巨才攜後妻及子女返回禮縣後,弟兄兩家各住南房兩間。1988年,趙巨才提出劃院另居,趙維鈞未同意。1989年4月8日,禮縣人民政府進行房屋登記時,趙維鈞將4間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為此引起雙方互毆,造成趙維鈞、趙維鈞之妻、趙巨才之子趙建平三人受傷。為化解矛盾,村委會報請禮縣土地管理局於1993年12月給趙巨才另批一處宅基地。1991年6月19日,趙巨才向禮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房屋確權。
禮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趙巨才、趙維鈞訴爭的4間房屋係祖父遺產,雙方各住二間,已時達二十多年,已成事實,趙維鈞所領4間房屋的產權所有證應認為無效;原被告雙方相互辱罵,引起打架,造成人身損傷,屬違法行為,雙方均應具結悔過,並相互賠償醫藥費。並將4間瓦房,西頭二間判歸趙巨才所有,東頭二間判歸趙維鈞所有。一審判決後趙維鈞不服,向隴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隴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主要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999年4月22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建議,以[1999]甘民監字第16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提審認為:趙維鈞與趙巨才兄弟倆分別按祖輩約定,應繼承祖輩所留房產,但趙巨才在服刑和留農場就業期間,趙維鈞在當時生活特別困難的情況下,將雙方相等的房屋拆賣他人,承擔起二人父母及趙巨才前妻的殯葬,替趙巨才盡了義務,趙巨才理應感謝,況且趙巨才所繼承其父的4間房產也有其前妻的一份。現遺留的4間房屋是趙如玉份額的遺產,趙維鈞享有合法繼承權,趙巨才返鄉後,趙維鈞念弟兄之情,將其中兩間房屋借給趙巨才居住,但所有權仍屬趙維鈞所有,並有房產證佐證,且弟兄倆發生矛盾後,禮縣土地管理局已經給趙巨才另批一處宅基地,趙巨才無理由再行糾纏。最後,甘肅省高院將該4間瓦房判歸趙維鈞所有。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農村房屋所有權和繼承糾紛案件。先後經過三級法院3次審理,最終將4間瓦房判決給其合法繼承人趙維鈞。這起案件的典型性在於其代表了農村房屋繼承的一種普遍現象,並先後有村委會、基層人民政府以及三級法院的參與,才妥善解決了糾紛。因此,在發生類似的房屋繼承糾紛案件時,當事人應該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進行調解,還解決不了,可以請求司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