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農村房屋繼承開始後孕婦能否要求多分?(1 / 1)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農村房屋繼承開始後,應當充分考慮到尚未出生的胎兒的利益。《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在發生房屋繼承後,法律明文規定首先應當為胎兒保留相應的繼承份額,並沒有規定孕婦有多分房屋的權利,因此,孕婦不能要求多分。

案例介紹

村民劉某的丈夫薛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當時,劉某已懷孕5個月。丈夫死後,留有房屋6間和存款6000元。事後,為了這些遺產劉某和薛某的母親發生糾紛。劉某主張自己懷有薛某的孩子,要求給自己多分。薛某的母親主張,孩子並沒有出生,應當和劉某來平分薛某的遺產。請問:誰的主張正確?為什麼?

案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劉某和薛某母親的主張都不正確。首先,劉某並沒有權利要求多分房屋和存款,法律規定的是應當給胎兒預留,而不是直接分給胎兒的母親。其次,薛某母親的主張也不正確,其不能以胎兒未出生為由要求平分遺產。本案遺產的正確分割辦法是首先預留胎兒的份額,剩下的再由劉某和薛某之母繼承。對於胎兒的預留份額,還要看胎兒出生的具體情況,如果胎兒正常出生並生存下來,其當然有權繼承自己的份額。如果胎兒一生下來就是死體的,其預留份額應當由劉某和薛某之母共同繼承;如果胎兒出生後死亡,其預留份額應當由其母親劉某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