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失地的補償。具體為:
(1)土地補償費,它的支付對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非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國家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用於一般建設的,其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準是:征收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計算。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上述對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予以確定。
(2)安置補助費:應根據不同安置途徑,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可發放給被安置人,由其自謀職業。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指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物的拆遷費用和恢複費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費用或砍伐費用等費用的綜合。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拆什麼補償什麼,拆多少補多少,並且不低於原有水平為原則。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因此,各地規定不盡相同。
(4)青苗補助費:國家征收土地的過程一般需要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在通常情況下,國家的這些補償不會太低,所以某些人在國家確定征地後,補償標準確定前在要征收的土地上搭建臨時性的建築或者栽種新的農作物,以期獲得更多的利益。但是,按照我國目前的規定,在征地方案公告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而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農作物、搶建建築物等,對於這些土地上附著物或者青苗補償費在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在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要求,“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根據此精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主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要確保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上,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需要。其中,留歸被征地農民部分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民個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意願,不得強迫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麵,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不允許村集體侵占或者截留。
案例介紹
張某,某村小組農民。2003年12月,縣政府因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征收該村小組的土地,並按每個村民人均補償費2萬元,統一撥至村委會,當某村小組向村民委員會領取該款時,村委會以張某曾欠村委會款項為由扣留其補償費1萬元。張某認為他本身就對政府部門批準的每人2萬元的征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現在村委會又扣留其1萬元補償費,感到十分不公平,請問張某可以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分析
在征地過程中,經常發生村民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對於這種爭議,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解決:首先,找縣級以上政府進行協調,力爭能夠盡快協調解決;其次,如果不能協調解決,可以申請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最後,如果村民或者村委會對人民政府的裁決還不服,可以依據裁決的記載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村民或者村委會應當注意的問題是:法院進行行政訴訟,隻對政府做出裁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認定,而不管其是否合理。這也就是說,如果法院認定政府做出的裁決不合理但合法,那麼村民或者村委會的訴訟請求就當然會被駁回。如果法院認為政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法院就判決撤銷行政裁決書,但是法院無權確定具體的補償及安置方案標準,這需要人民政府重新進行確定。
本案中張某隻是內心對於征地補償標準不滿,並未采取上述任何措施。現在征地補償款已經發放到村民手中,征地補償方案公告期已過,異議期限屆滿,聽證會也已經舉行結束,張某已無權再行使其權利。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不得侵占,挪作他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個人所有。本案中,按照征地的發放補償費的標準是村民每人2萬元,既然分配的方案已經確定了,村委會是無權扣留村民的這一財產的。本案中,村委會扣留1萬元不給,顯然侵犯了張某的合法權益。如果張某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予以支持。
§§十一、宅基地使用權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