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在取得、行使、流轉宅基地的過程中一旦與行政單位或者其他村民產生糾紛,宅基地使用權受到侵害,通常可以采取以下三種途徑進行救濟:
第一種途徑――協商解決,當事人雙方應當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宅基地使用權爭議。但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種途徑――行政救濟,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時,由鄉(鎮)人民政府解決。這就必須由一方當事人提出處理申請。處理申請應當以書麵的形式向政府提交。在處理申請書中寫明申請人以及對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寫明申請處理的事項;寫明具體的要求;寫明事實和理由;並附上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材料及其來源。政府機關受理處理申請後,受理機關可以對爭議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政府相關機關可以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種途徑――司法救濟,《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有關的行政機關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爭議做出處理決定,這是法律確定的前置程序,即司法救濟必須以行政救濟為前提,如采用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方能提起訴訟。此外,在司法救濟中當事人主要采取兩個類型的訴訟:一個是行政訴訟,一個是民事訴訟。兩種訴訟的詳細情形將在後文予以詳細說明。
案例介紹
原告李某某是北京市某區某鄉某村的村民。從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李某某就開始向鄉政府要求審批宅基地。但因各種原因,其要求一直未得到鄉政府的正式答複。原告雖多次通過信訪等多種途徑交涉,但仍沒有結果。2005年,原告就此事向律師谘詢。律師經過認真的研究和思考,再次向鄉政府以書麵的形式正式提出申請。鄉政府接到申請後,一個月內做出了依據北京市政府某文件的規定而不予審核的答複。原告不服,委托該律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鄉政府的該答複。
案例分析
本案中,鄉政府是依據北京市政府某文件的規定而對李某某的申請未予答複。北京市政府的文件,在立法層次上屬於地方規章。該規章中的規定有悖於《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中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土地管理法作為全國性的法律,明確為鄉(鎮)人民政府設定了審核宅基地申請的職權,這既是權利,又是義務,該款規定的效力當然高於地方規章的規定。並且,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各級政府的職權應該由法律規定。所以,鄉政府在適用法律方麵顯然存在錯誤,法院應當撤銷鄉政府不予審核的答複,保護宅基地申請人李某某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