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什麼是行政複議?其對於保護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有何作用?(1 / 1)

行政複議是我國行政救濟的主要方式。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並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法律製度。

雖然宅基地使用權屬於私人享有的用益物權,但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及政策,它還不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私權利,從宅基地的審批、劃分、建房監督到登記發證,以及宅基地征地補償安置,無處不存在政府公權力的影子。有鑒於此,在上述過程中政府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侵犯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那麼向作出決定的行政主體的上一級提出複議,便是最為快捷,也是成本最低的一種救濟途徑。我國目前已製定《行政複議法》,農民應積極地拿起該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權益。

案例介紹

2005年春承德縣兩家鄉兩家村九組村民丁士進,私下購得兩家村四組宋明齊位於兩家村承赤國道旁的自留地一塊,作為宅基地向兩家鄉政府申請建二層住宅。鄰居何淑華得知後向兩家鄉政府提出:丁士進建二層住宅影響何淑華家的采光與通風,要求兩家鄉政府不予批準。兩家鄉政府隻批準丁士進一層住宅。但丁士進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興建二層,何淑華隨後向兩家鄉政府提出舉報,在代理律師閆鳳翥的親自交涉下兩家鄉政府於2005年9月19日通知丁士進停止建設。丁士進停工後,便向兩家鄉政府提出申請要求興建二層住宅,兩家鄉政府隨即批準了丁士進的申請,丁士進繼續興建二層住宅,其行為嚴重影響何淑華住宅的采光與通風。何淑華應該首選什麼救濟途徑?

案例分析

基於上文,何淑華應當首先向承德縣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要求確認兩家鄉政府批準丁士進興建二層住宅行為屬於超越職權行為,丁士進宅基地使用的是耕地,依據《河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13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鄉政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超越職權行為,應對其批準決定予以撤銷。如若經過行政複議,對兩家鄉政府的批準決定予以維持,何淑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鑒於本案中丁士進的行為已經得到兩家鄉政府的批準,如果何淑華首先提起民事訴訟,民事審判也勢必要因為原被告雙方對於鄉政府的決定有爭議而中止,隻有等待行政複議作出決定或行政訴訟作出判決,民事訴訟才能繼續。因此,素來以效率著稱的行政複議,在本案中應成為首要選擇的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