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起訴政府不作為的行政訴訟中,法院可否直接判決政府批準宅基地的申請?

村民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審批宅基地使用權證,但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後60日沒有給予任何答複,村民可以提起不作為的行政訴訟。村民提起不作為的行政訴訟,法院並不能直接判決批準宅基地的申請。這是因為:第一,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法院隻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在行政不作為的案件中,法院隻審查行政機關是否有法定義務作為;第二,法院不能以審判權代替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即法院不能直接以判決的形式代替行政審批。法院對村民提起的不作為案件的處理隻能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職責。當然,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並不必然就批準申請宅基地,行政機關還應當依法對宅基地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案例介紹

2000年8月,因108公路輔線的大牆倒塌將任某的房屋損壞,村委會與任某就補償問題於2000年8月31日簽訂書麵協議,村委會一次性給付任某人民幣15萬元,被損害的房屋歸村委會所有;村委會為任某另行解決一塊宅基地;2001年12月31日前,任某必須將原房屋交與村委會,逾期交還則按每天100元繳納房屋費。協議生效後,村委會給付任某15萬元賠償款,同年12月5日經鄉政府批準,給予任某一塊宅基地。但由於村委會給任某的宅基地是別人的可耕地,別人不允許任某在地上建房。因此,任某多次向村委會及鄉政府反映情況,並提出申請另一塊宅基地使用權。在始終無答複的情況下,任某向法院提起了政府不作為的行政訴訟。與此同時,因為任某拒絕向村委會交出原房屋及延期交房的房屋費,村委會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任某交還房屋,支付違約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

案例分析

我國土地管理法本身是決不允許在耕地上建立住宅的。本案中,村委會經鄉政府審批,給予被告的宅基地是他人的可耕地,這本身是嚴重的工作失誤。在此之後,對於任某要求另批宅基地的申請不予作為,但是,即使法院認定行政機關構成了不作為,也不能直接判定行政機關應當批給任某宅基地,也不能具體製定宅基地的位置和範圍,隻能限製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這是行政訴訟判決的基本特征,也是三權分立的具體表現。但是對於以村委會為原告提出的民事訴訟,法院可以作出涉及具體權利義務設定的民事判決。本案中,原告村委會在被告宅基地上的工作失誤,導致被告不能建房,不能正常履行協議,原告應負全部責任,原告之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應當駁回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十二、農村鄰裏物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