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共有的主體不是單一的,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自然人和法人,主體是多數人。共有物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能分割為各個部分由各個共有人分別享有所有權,各個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但是共有人對於自己權利的行使,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在許多情況下要體現全體共有人的意誌,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製約。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也叫分別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按照其份額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依其份額對共有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這種權利的行使及於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基於共同關係,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生活中常見的共同共有主要有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和共同繼承的財產等。
農村鄰裏之間的共有通常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物在進行分割時,在不損害物的價值的前提下,可以有選擇地采取以下三種方法:①實物分割。這是共有物為可分物,分割後無損於財產的價值,這時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額對實物進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應有部分;②變價分割。共有物如為不可分物,不能進行實物分割,如果實物分割會減損財產的價值,或者雖然共有物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願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賣,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額取得共有物的價款;③作價補償。這是共有人中有一人或數人願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價,除自己應得部分外,按份額補償其他共有人,從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權。
案例介紹
甲、乙、丙3人合夥開了一家飯店。依合同的約定,甲以自己現有的1輛舊汽車出資,乙以其私有房屋和全部自有的設備出資,丙則投資3萬元,3人按均等份額對全部合夥財產共有。一年後,3人由於利潤分配發生矛盾,導致散夥。在剩餘財產分配中,甲、乙、丙3人均要求自己分得汽車,而對破舊的家具設備、囤積多日的4000斤煤和600斤大米則希望分給別人。其中甲主張按照合同約定汽車本來就歸自己所有,而乙、丙僅對各自投入的設備和以資金購買的煤、米享有所有權,故財產分配不過是各人取回自己投入的財產。丙卻堅決主張:所有的財產每個人均有份,索性將汽車拆開,將汽車零件與其他財產搭配分成3份,每人各取其一。甲和丙誰的主張正確?是否有法律依據?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對飯店的共有為按份共有,本案中甲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依本案事實,甲、乙、丙3人對合夥財產為均等份額的按份共有,每個共有人均按1/3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分享利潤,分擔責任。在其共有財產分割時,每個共有人均有分配到1/3份額的權利,而不應由每人取回自己投入的資產。本案中丙的主張也沒有法律依據。按照共同財產分割原則,對於甲、乙、丙3人的合夥財產分割不得損害物的使用價值。因此對於該汽車和家具有財產分配不能采用拆卸分割或實物分割的方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