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用益物權是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一種在他人之物上所設立的限製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權利,它隻是在一定方麵支配標的物的權利,沒有完全的支配權。用益物權還是一種有期限物權,在存續期限屆滿時用益物權即歸於消滅。民法中的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國有資源使用權、采礦權、國有企業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典權等。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典權人在典權存續期間,因不可抗力使典物全部或部分滅失時,可以在典物滅失時的價值限度內進行重建或修繕。典權人應當負責保管典物,以便將來出典人回贖時予以返還。典權人如果因為自己的過錯造成典物毀損、滅失的,典權人應擔負賠償責任。在典權存續期間,典物如果因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滅失時,就滅失的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於消滅。在出典人就典物餘存的部分回贖時,滅失部分的價值的一半,可以從典價中扣除。典權人在出典人回贖時,應當恢複典物的原狀,返還給出典人。
案例介紹
甲擁有臨街房屋12間,是祖遺房產。因為甲是孤寡老人,長期以出租房屋為生。1986年某食品公司因擴大營業用房,便主動找甲協商要求買房,甲未同意。之後食品公司又提出要求典當房屋,甲開始不同意,後經人說和,雙方達成了房屋典當協議。協議規定:“甲願將12間房屋出典給食品公司,典價42000元,典期無限,立約為憑。”雙方在協議上簽字蓋章。使用房屋期間,食品公司擅自拆除了部分房屋。1998年,其中3間房屋因年久倒塌。2000年,甲要求回贖房屋,雙方在被拆除房屋和3間倒塌房屋的損失以及回贖價格上發生爭議。甲與食品公司之間確立的是什麼法律關係?
案例分析
甲和食品公司之間是用益物權中的典權關係。在本案中,甲與食品公司所訂立的協議明確約定將房屋出典給食品公司,這種典權關係並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明典暗賣的問題。至於典價和典期,也都是符合我國民法規定精神和司法解釋的。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典期最長為30年。本案中盡管雙方約定典期無限,實際上典期隻能為30年。這一點不能成為成立買賣關係的根據。而典權中的典價是當事人約定的,一般接近於賣價。本案中的12間房屋的典價為42000元,並不過高,是低於賣價的。既然本案的典權關係合法有效,那麼,承典人食品公司就應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承典房屋的權利,同時應當妥善保管承典房屋。但食品公司在沒有征得出典人甲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拆除承典房屋,是違反義務的行為,對於甲而言,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所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