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占有物的保管人能否擅自將保管的物品出賣?(1 / 1)

民事法律中的占有是指所有權人對物的實際管領和控製。占有往往是所有權人對於自己的財產進行消費、投入流通的前提條件。占有又被區分為所有人占有與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占有是在事實上對物的管領、控製,在空間上,物應當處於人的力量作用的範圍,如房屋、土地因使用而占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家具等財產屬於主人占有;在時間上,人對物的某種支配應當持續一定的時間方為占有,如僅是暫時的接觸,就隻是持有而不是占有。如主人請客,客人對餐具雖有使用,但不能認為是占有,持有與占有是不同的,它不能如同占有移轉或者繼承,也不得如同間接占有依抽象狀態而成立。保管人對物的占有並不意味著它享有物的所有權,因此不得擅自出賣占有物。

案例介紹

甲因外出打工,將一祖傳古董交由鄰居乙保管。保管期間乙因結婚用錢,情急之下謊稱該古董為自己所有,賣給了古董收藏商丙,並得款10000元。丙因資金周轉需要,向丁借款20000元,雙方約定將該古董押給丁,如丙到期不回贖,古董歸丁所有。甲外出打工半年多以後回來,要求乙返還古董。

案例分析

由於乙並非古董的所有人,所以乙和丙之間買賣古董的合同效力未定,乙的行為屬無權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行為產生的合同效力未定。因而,乙屬於無權占有。丙能取得古董所有權,因為丙的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丙的行為屬於善意占有。甲有要求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權發生之日起一年以內沒有行使,該請求權消滅。本案中,甲隻能要求乙返還古董,而不能要求丙返還,因為丙是善意占有。當然,丙和丁之間的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這一約定屬於流質條款,是法律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