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說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製。相鄰關係的特點是:第一,相鄰關係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第二,相鄰關係的客體並不是財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噪音影響鄰人休息),對於財產本身並不發生爭議。第三,相鄰關係的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應當是相互毗鄰的。
相鄰關係糾紛在農村非常多見,生活中的相鄰關係主要有相鄰土地使用關係,相鄰用水、流水、節水、排水關係,相鄰管線安設關係,相鄰光照、通風、噪音、振動關係,相鄰竹木歸屬關係等等。
實際生活中,鄰裏之間因相鄰不動產的權利行使,必然地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關係,如果處理不好,就會發生矛盾,產生糾紛,這就是鄰裏之間的相鄰關係糾紛。處理相鄰關係時應堅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
案例介紹
甲住在農村,家裏有幾十畝地,房屋和土地都被鄰居的土地包圍。甲家以前有一條路,需穿過其中一個鄰居(也是甲的親戚)的土地,這條路已經使用了幾十年。後來甲家分家時與該鄰居約定路屬於共用,但是當時並沒有簽訂書麵的協議。現在該鄰居違反當初的約定,認為路屬於自家所有,要收回,或者占有,並且不讓甲家通過。
案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立法精神,被相鄰土地環繞,與公用道路隔離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通行鄰地,直達公用道路,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有允許通行的義務。對於曆史形成的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鄰關係,應予保護。土地或建築物範圍內曆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01條規定,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曆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複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麵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甲家的土地被鄰居家的土地包圍,必須通過鄰家土地才能到達公用通道,且此通道已經有幾十年曆史,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改道。但如果因相鄰權關係在此通過而給相鄰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如果鄰居強行阻止可向法院起訴,從而主張自己的權利。
§§十三、農村鄰裏債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