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鄰裏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通常有哪些?(1 / 1)

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係。在債的關係中,一方享有請求對方為一定給付的權利,即債權,該方當事人被稱為債權人;另一方負有向對方為一定給付的義務,即債務,該方當事人被稱為債務人。債反映的是一種財產流轉關係,是財產利益從一個主體轉移到另一主體的財產流轉關係,目的在於保護財產的動態的安全。可以引起債的發生的原因有合同、單方允諾、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其他原因。債權與物權有很大區別:

(1)債權是請求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物權是支配權,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並排除他人的非法幹涉。

(2)債權是對人權,而物權是對世權。

(3)債權是相對權,權利人隻能對特定的相對人主張權利。物權是絕對權,其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權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負有尊重物權人直接支配物並排除他人非法幹涉的義務。

(4)債權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賣,兩個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權具有排他性,一個物上隻能有一個所有權,對於另一個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權,隻能請求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債權是通過合同設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債權,所以具有任意性,體現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原則。物權法定,物權具有法定性。

(6)債權的物權化,物權的債權化。農村承包經營權要解決的是農民對集體經濟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問題,是物權問題。農村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權債權化,既然其是債權,那麼對其的保護就不如對物權這種絕對權、支配權的保護,所以又把債權用益物權化,這就是債權的物權化。

鄰裏之間經常會因為借貸合同、借用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等發生一些債權債務糾紛。

案例介紹

甲於2005年7月10日借給朋友乙10萬元,乙當場給甲出具借條,注明借款事宜,約定還款期限一年,即2006年7月10日前。乙在借條上簽了名。2006年6月,甲因病去世。2006年8月甲的兒子丙聯係到乙,要求乙歸還借款10萬元,但乙認為債權人是甲而不是丙,甲現在已經死亡,所以他也就不用還錢了。

案例分析

本案的情況應當屬於債的轉移,而不是債的消滅。債的轉移是指債的主體發生變更,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債權人、債務人,而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製度。根據變更的主體的不同,債的轉移分為債權人的變更和債務人的變更。本案中的情況應當屬於債權人的變更。債的轉移,有的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如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其包括債在內的遺產移轉於繼承人(即本案的情況);有的基於法院的判決而發生;有的基於民事法律行為而發生,如遺囑人以遺囑將其債轉讓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轉讓合同而將債轉讓。本案中乙認為甲死亡就可以不用還錢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債的消滅和債的轉移不同,債的消滅是指債的關係在客觀上不複存在了,比如基於當事人的意思免除、解除債務;基於債的目的使債消滅,如不能履行、清償;或者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使債消滅。

本案中,還款期限屆滿後,乙仍未還款,甚至認為甲和乙之間的債權債務已消滅,這時,甲的兒子丙可以在訴訟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並勝訴後,如果債務人乙拒不執行判決,還可申請法院強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