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贈與的東西還能要回嗎?(1 / 1)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其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向受贈人移轉的一般是財產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經營權、股權、債權等也可以成為贈與的財產。贈與的東西能否要回,要依據法律規定視具體情況而定。法律規定,贈與合同因以下事由而終止: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①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②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③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可見,贈與物能否撤回,必須綜合考慮贈與的性質、贈與的內容、贈與的時間以及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

案例介紹

甲和乙是親屬關係,曾分別住在某地二層房屋的一樓和二樓。2002年7月,乙將其所有的第二層房產贈與給甲,乙的妻子作為該產權的共有人沒有提出異議,甲和乙到該地公證處辦理了房屋贈與手續,乙將第二層房屋交付甲使用。但乙一直沒有為甲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甲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乙認為自己現在經濟困難(無證據證明),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

案例分析

甲和乙在公證處的公證下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乙向甲贈與房屋的行為已經公證部門作了公證,無充分、足夠的證據推翻該公證,其真實性、合法性應予以確認,屬於不可撤銷的贈與,乙應遵照贈與合同的內容履行贈與的有關義務。乙認為自己經濟困難,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理由,因為乙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經營或家庭生活,所以不能成立。乙應協助甲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