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交付金錢給他人的一方稱為貸款人或出借人,接受金錢並於一定期限內歸還同時支付利息的另一方,稱為借款人或受貸人。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①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②借款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③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④借款合同中,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外,其他為諾成性合同;⑤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訂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農村鄰裏之間的借款合同主要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特殊的規定: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當事人約定;自然人間的借款未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償借款;自然人間的有償借款,其利率不得高於法定限製。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不允許計複利。
案例介紹
甲陷入一起借款合同糾紛,原因是乙向甲出示了一張1997年寫的借款合同,合同表明甲曾向乙借款5000元,並有甲的簽名和手印。乙據此要求甲還錢。但甲說自己根本就沒有向乙借過錢,合同肯定是假的,簽名和手印應當是偽造的。2006年,乙持此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還錢。甲該怎麼辦?
案例分析
本案中涉及幾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如果經鑒定證明簽名和手印是假的話,法院會駁回乙的請求,而且乙還會因此涉嫌詐騙,甲可以到公安局去報案,請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第二種情形,如果簽名和手印是真的話,因為那張借據的落款時間是1997年,甲可以主張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因為權利的訴訟時效一般是2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對方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是也有可能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如那張借據上沒有寫明具體的還款時間,對方就可以隨時要求還款,甲就必須用證據證明甲和乙之間借貸關係在事實上並不存在,或者雖然存在,但已經清償了。如果甲沒有證據證明借貸關係不存在或者實際已經清償的話,法院就會判決甲清償借款,因為法院隻能根據證據來判斷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