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借用他人東西應當承擔什麼責任?(1 / 1)

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將物品無償交付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於使用後應將原物返還給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有以下主要特征:①借用合同以轉移借用物的使用權為目的;②借用合同的標的物隻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③借用合同為無償合同;④借用合同一般為實踐性合同;⑤借用合同為單務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的主要義務有,按照約定或借用物的性能使用借用物;妥善保管借用物;自己使用借用物;按時返還借用物。出借人的權利是於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時請求借用人歸還借用物。一般情況下,出借人不負擔義務,但是在借用合同為諾成性合同時,出借人負有按照約定將出借物交付借用人使用的義務。因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因此出借人對出借物一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為維護交易安全,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出借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告知借用物的瑕疵,致使借用人因此而受損害的,出借人應負擔賠償責任。

案例介紹

乙向甲借用了一輛車子,借用後不久,乙雇用的司機丙在駕駛時發生事故。在本次事故中,經責任認定,丙負主要責任。就事故的賠償,引發了第一次訴訟,該訴訟經二級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丙在本次事故中的駕駛,不屬於雇用合同規定的雇傭行為,對造成的損失應由其本人承擔,同時作為車主的甲和作為借用人的乙,對丙應負的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判決後,因丙沒有履行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法院依法向負連帶責任的甲進行了執行。對此,本案各方當事人均沒有異議。此後,甲以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借用糾紛訴訟,甲認為:乙在借用甲的車輛過程中,造成事故,本次事故甲支付了賠償款,該項賠償款應由乙承擔。法院認為:甲、乙之間存在借用關係,借用的車輛造成的事故應由借用人承擔,故支持了甲的訴訟請求,判決乙向甲支付相應的賠償款。乙不服,認為丙駕駛車輛致人傷害,這是一個侵權之訴,而甲乙關於借用車輛,這是一個合同之訴,兩者係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混為一談;其次,對於侵權之訴,法院判決已經確定賠償主體是丙,而不是乙,按照法院的判決,甲、乙對丙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甲支付賠償款是替丙在履行,丙是甲履行行為的受益主體,因此甲不能向乙請求賠償;再次,乙認為,其在本案借用訴訟中應負的責任僅僅是負有確保借用物的安全,對於事故中車輛的損失,才由乙承擔賠償責任,而對車輛造成的事故,按照已經生效的第一個訴訟的判決,應由丙來承擔。

案例分析

在借用合同中,使用人對借用物承擔妥善使用和保管的責任,由於使用人的使用不善對出借方造成的損失屬於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出借人可以此要求賠償。借用人對於借用期間的保管責任,不隻限於對所借物品自身的安全,由於保管物品使用不當所衍生出來的賠償責任也是要承擔責任的,這屬於合同上的隨負義務。該案中,肇事者丙在非進行雇用合同規定的雇傭行為時使用車輛,說明乙對於車輛的使用存在不當,超出了其可以使用的範圍,屬於未經許可,擅自轉讓使用權,該行為一方麵違背了借用合同的約定,一方麵也是侵犯出借人處分權的行為,出借人可以以違約或者侵權為由向其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