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中出現的懸賞廣告在法律中被認為是發布廣告人的單方允諾行為。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基於某種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於他方當事人的對價請求。因此,單方允諾能夠引起債的發生。單方允諾的構成要件是:第一,單方允諾是表意人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單方允諾不需要相對方作出承諾即可成立;第二,單方允諾的內容是為自己設定某項義務,從而使相對人取得某項權利;第三,單方允諾一般是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單方允諾以某種條件或特定程序的完成為其生效要件,即單方允諾之債並非因單方允諾作出而立即生效。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
案例介紹
甲曾經拾得一個裝有駕駛證、貨運發票及3000元錢的提包。拾得錢包的當日,甲從縣城看到一份尋物啟事,從而得知失主正在急著找回遺失物。尋物啟事稱:“有拾得此包交還本人,酬謝3000元。”甲通過啟事上的聯係方式找到失主乙,要求在兌現了3000元的懸賞金後將提包交還失主。可是失主乙認為拾得提包屬於不當得利行為,應該無條件地交還失主。最後乙僅願支付甲200元酬金。
案例分析
乙為找尋遺失物張貼的尋物啟事屬於懸賞廣告,它是附條件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單方允諾)。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據此,不管懸賞相對人甲是否知道有懸賞廣告,隻要甲完成了懸賞人指定的行為,將拾得的提包交還了失主乙,那麼所附條件具備懸賞人就有義務向懸賞相對人支付“約定”的懸賞金,而不得擅自解除或變更懸賞金數額。本案中,失主認為拾得提包屬於不當得利,那麼什麼是不當得利呢?不當得利即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致使他人受到損失而取得利益。甲拾得提包,提包屬於遺失物,同時甲看到懸賞廣告將其返還了失主乙。所以甲的行為不屬於不當得利行為。3000元是失主對於懸賞相對人的一種酬謝,是以甲完成其指定行為即交付遺失物為前提的,甲交付了提包,即懸賞廣告就生效了,懸賞廣告表意人乙就不能擅自撤銷或更改其內容,所以懸賞廣告表意人必須履行這個單向義務,清償這個單向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