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的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它由非法行為引起,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侵害他人的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侵權行為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積極的侵權行為與消極的侵權行為等。

案例介紹

甲與乙的嶽母係上下樓鄰居,甲具原發性高血壓5年病史。2006年4月5日晚上7時許,甲和其妻子、女兒因乙的嶽母洗陽台漏水與之發生爭吵。不久,乙聞訊出來參與了爭吵,威脅甲說:“我提刀砍死你!”當時甲氣得渾身發抖,癱倒在地,並於當晚8:30被及時送至吉安縣中醫院救治,診斷為高血壓性腦出血,共住院治療32天,花去醫療費7266.43元。2006年11月22日,經法醫鑒定,甲的傷情為傷殘七級,後續治療費2200元,這與因爭吵時情緒激動,導致腦出血有一定因果關係。甲花去鑒定費3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乙對甲構成了一定的人身權侵害。根據醫學常識,腦出血常見原因是高血壓。高血壓病人在情緒激動時容易致血壓驟然升高,從而導致腦出血。甲患有原發性高血壓5年病史,發生爭吵易造成情緒激動,致血壓驟然升高。過激語言是導致腦出血的一個誘因,與腦出血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甲在明知自身患有原發性高血壓5年病史,可能導致其他不良後果的情況下,仍然未能理性處理鄰裏糾紛,本屬不該,自己應承擔相當一部分責任。甲突發腦出血主要在於自身特殊體征所致,正常情況下,爭吵並不必然引發腦出血,但乙在爭吵中使用“我提刀砍死你”等過激語言,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甲情緒激動,故乙使用不當語言與甲腦出血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對由此所造成的甲的損失,乙應承擔與其侵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