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共同侵權行為有哪些特征?(1 / 1)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分為共同加害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加害行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共同實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共同加害行為的特征有:①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主體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②共同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之間必須有共同的過錯;③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是同一的;④共同侵權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共同危險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可能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行為,造成損害後果,但不能準確判定誰為加害人的情況。共同危險行為的特征有:①共同危險行為的實施主體為兩人或兩人以上;②共同危險行為的行為人有共同的過失;③共同危險行為具有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④共同危險行為造成了致人損害的後果;⑤共同危險行為不能準確判明誰為實際的加害人;⑥共同危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

案例介紹

某村3個兒童在一起玩,玩的過程中,3個兒童發現某家的門前放了一些舊的酒瓶子,3個兒童就每人拿起一個,喊了一聲“一二三”,就一齊把瓶子扔了出去。這時候,正好一位村民抱著自己的孩子走過來,這3個瓶子當中的一個瓶子正巧打到小孩的頭上,將孩子砸傷,在去醫院救治的途中,孩子死亡。經過調查,不知道究竟是3個孩子中的哪一個孩子的瓶子打死小孩的。因此,受害人的父母將3個孩子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其法定代理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後果,是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至於每個人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份額,則根據每個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概率確定,一般應當承擔同等的賠償責任份額,因為在一般情況下每個共同危險行為人行為造成損害的概率是相等的。在相等的份額基礎上,實行連帶責任。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如果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能夠證明自己實施的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係,不是造成損害的原因,則免除侵權責任。這種證明責任由主張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係的人承擔。能夠證明者,免除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3個孩子的共同危險行為最終導致受侵害人的死亡,而其均無法證明損害後果不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所以3個孩子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