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什麼是農村鄰裏之間發生的無因管理?(1 / 1)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事務的人被稱為管理人,該他人被稱為本人。無因管理的主要特征有:①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②必須要有為維護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③必須是沒有法律的義務,即既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又沒有合同規定的義務。在無因管理法律關係中,管理人的義務包括:①管理義務。在無因管理開始前,管理人對於他人的事務固然沒有管理的義務;但一經開始管理,則管理人在本人、其繼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負有繼續管理的義務。②尊重本人意思和維護本人利益的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情況及時報告本人,按本人意思辦理。③權益轉移義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取得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應轉移給本人。本人的義務包括:①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合理費用;②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負擔的債務;③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失。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一樣,都是因合法行為而發生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合同之債為意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為法定之債。民法著眼於社會生活的連帶關係,為鼓勵互相幫助、見義勇為的崇高精神與道德,特規定無因管理製度。

案例介紹

甲承包村裏的魚塘,經過精心飼養,收成看好。就在魚出塘上市之際,甲不幸溺水而亡,而其兩個兒子都在外地工作,無力照管魚塘。甲的同村好友乙便主動擔負起照管魚塘的任務,並組織人員將魚打撈上市出賣,獲得收益4萬元,其中,應向村裏上繳1萬元,乙組織人員打撈出賣魚所花費勞務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共計2000元。現乙要求甲的繼承人支付2000元費用,並要求平分所剩2.8萬元款項。

案例分析

乙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在本案中,在甲死後其魚塘無人照管的情況下,乙為了甲的利益,主動為其管理,應認定為無因管理。乙提出支付2000元費用的要求是合理的,《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可見,2000元費用屬於無因管理必要費用,應得到償付。但是乙要平分2.8萬元餘款的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取得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應轉移給本人,所以乙要求平分2.8萬元餘款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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