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亦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法定民事權利,是人身關係經法律調整後的結果。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權利,也是其他民事權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人身權和財產權共同成為民法規定的兩大基本民事權利。自然人可能因為某種法定原因喪失某種財產權利或者政治權利,但不可能喪失基本的人身權利。例如,某人可能因為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但其作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仍依法受到保護。人身權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法律行為,設定、取得、變更或者放棄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特別是民事主體取得財產權的前提。例如,自然人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權是取得繼承權的前提;法人沒有名稱權,其經營活動就難以正常、有序地開展。
人身權作為與財產權相對應的民事權利,具有其不同於財產權的法律特征:第一,人身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體的人身為存在的基礎;第二,人身權是非財產性的權利,其內容不具有財產屬性;第三,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不可缺少的權利;第四,人身權是絕對權;第五,人身權是支配權。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人身權進行不同的分類:以權利主體是否為自然人為標準,可以將人身權分為自然人人身權和非自然人人身權;以人身權的客體是人格利益還是身份關係為標準,人身權可以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
案例介紹
甲與乙本是一個村的鄰居。2002年7月初,甲在晾曬蕎麥皮,乙在遛狗,由於狗沒有拴著,把甲晾曬的蕎麥皮弄髒。當時便發生了口角。2002年7月13日乙的兩隻取名為妞妞、卡爾的狗突然死亡。乙懷疑是甲下毒將狗毒死,便針對性地對甲說:妞妞、卡爾,誰害的你,你就找誰去。為此,甲與乙發生爭吵。在雙方居住的村委會進行調解後,雙方爭吵才算平息。2002年8月14日甲從乙家經過時,乙在自家門口說:“妞妞、卡爾,誰毒死你,就找誰去。”甲、乙再次發生矛盾,甲之子將乙家的門給砸壞。
案例分析
人身權通常分為人格權與身份權兩大類,人格權是以權利人的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身份權是特定民事主體以主體身份上的利益為客體的權利。本案中,乙的行為構成了對甲人格權的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是受法律保護的,甲與乙共同居住在一個村子裏,本應團結互助,互諒互讓,妥善處理鄰裏關係。乙在其狗死亡後,針對甲稱“妞妞、卡爾,誰害的你,你就找誰去”,是對甲人格權利的侵犯,應當對甲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