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什麼是人格權?人格權通常包括哪些權利?(1 / 1)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為維護自身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以人格利益為內容,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麵來理解人格權:首先,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人格權作為基於人的存在而須臾不分的權利,隻要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無須任何意思表示或經過特別授權,就當然取得並受到法律保護。人格權的取得無須民事主體積極的作為,而是由法律直接賦予。從本質上說,人格權是法律對民事主體的社會地位和資格的一種確認,此種確認不考慮自然人的年齡、性別、智力、貧或富,也不論非自然人的經濟實力強弱或者規模大小。換言之,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人格權。其次,人格權是民事主體維護人格獨立所必需的。人格獨立是人區別於普通動物而成其為“人”的根本標誌,人格權是自然人人格獨立的重要保障。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權,就會時不時地遭受人身攻擊、恐嚇與威脅,生活的安寧和生命的安全都無法保障。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沒有人格權的保障,也無法進行獨立自主經營。再次,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體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稱、名譽、隱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總和。通常分為一般人格利益和特別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人格利益,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特別人格利益是民事主體享有並由法律明確作出具體規定的人格利益,其類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譽、隱私等。人格權也因此被劃分為一般人格權和特別人格權。一般人格權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特別人格權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

案例介紹

甲和隔壁鄰居乙因小孩名字問題發生爭吵,原因是鄰居乙家兩歲小男孩起了個名字和甲的名字音同字不同,雖然兩家姓氏不同,但別人在家門口叫兩歲男孩時總不帶姓,所以聽起來和叫甲的名字一樣。乙家責罵自家兩歲男孩提到男孩的名字時,也不帶姓,甲聽到後總感覺好像是在罵自己。於是甲要求乙家給小男孩重新改一個名字,但是乙家不同意。

案例分析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權具有很強的專屬性,與權利人的人身不可分離。姓名權包括的權利內容有:①自我命名權。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幹涉。②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生活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③改名權。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製。本案中,甲不得強行要求乙家給小男孩改名。如果甲自己變更自己的姓名,他人也無權幹涉。

案例介紹

甲與乙所居住的房屋毗鄰,平素有過節。2006年3月31日早晨,甲發現房屋西側外牆被人用紅色染料汙染,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並懷疑是鄰居乙所為。此後接連數日,甲不分青紅皂白對乙進行長時間謾罵。同年4月4日下午,雙方之間爭吵加劇,乙房屋的窗戶及石棉瓦被甲扔磚塊砸壞。事後,經當地派出所調解達成協議,甲自願賠償乙的損失。同年9月,乙以名譽侵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決。

案例分析

全社會的和諧是建立在人們文明、規範的一言一行基礎上的,這需要人們為之共同努力。甲在缺乏確鑿證據的情況下,無端猜疑乙汙染其牆麵,並在數天內多次與乙發生爭吵,對乙進行長時間的謾罵。甲的行為已在一定範圍內對乙的人格造成影響,已構成對乙名譽權的侵害,甲理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謾罵他人的行為是一種不文明、不理智的表現,對他人的人格造成一定範圍內的影響,極有可能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本案中,甲與鄰居乙發生不睦,還在數天內在特定的場合對乙進行長時間謾罵,這種行為不僅使乙的身心受到打擊,而且也嚴重損害了乙的名譽。因此甲應承擔侵害乙名譽權的相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