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也叫民事爭議或者民事衝突,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依據民事糾紛的內容和特點,可以將其分為財產權益方麵的民事糾紛和人身權益方麵的民事糾紛。本書前幾章所涉及的農村房屋糾紛、宅基地糾紛、鄰裏糾紛主要都屬於民事糾紛。妥善解決民事糾紛,在人們之間營造團結友好、和睦相處的社會關係,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之一。在實踐中,民事糾紛的解決有很多方式,概括起來主要可以分為私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3種。
私力救濟又稱為“私了”,是指糾紛主體在沒有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力量來解決糾紛。私力救濟可分為自決和和解。自決表現為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強行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協商解決糾紛。
社會救濟是指糾紛主體依靠社會力量來解決糾紛。社會救濟可以分為調解和仲裁。調解是指第三者依據一定社會規範居間調處,使雙方達成合意。仲裁是指糾紛雙方根據有關規定或雙方協議,將糾紛提交一定的機構,由該機構居中裁決的製度。該機構必須是特定的仲裁機構。仲裁方式屬於民間性質,基礎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糾紛主體可以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這種方式以其快速、簡便等特點適用越來越廣泛。
公力救濟,是指利用國家公權力來解決民事糾紛,一般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主持。公力救濟主要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最典型的是司法救濟即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俗稱打民事官司,是最有效也是最後的解決手段,一般由法院代表國家介入民事糾紛的解決。
在上述諸多解決方式中,自決的方式最不可取,已經為現代社會逐漸拋棄。民事糾紛的解決,應該注重運用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和解、調解和仲裁等方式在國外被統稱為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簡稱ADR,意為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其源於美國20世紀30年代勞動爭議的解決,現在意指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民事訴訟製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或機製。
案例介紹
艾新發與艾連生兩家均為邵陽縣諸甲亭鄉長鋪村人。艾新發妻子名叫粟新保,3個兒子分別為艾桂祥、艾雲祥、艾振洲。艾連生妻子名叫朱佰佬,女兒艾金華,3個兒子分別為艾順祥、艾誌祥及艾青祥。1987年6月26日上午,艾新發的妻子粟新保對艾桂祥說家裏要修豬圈,讓他去叫大姑父來幫忙。黃昏,當艾桂祥帶著姑父回家時,突然聽說父親艾新發和母親粟新保均被鄰居艾連生一家打成重傷,已被送往醫院搶救。被打的原因很簡單,艾連生認為豬舍修在他家門口斜對麵,影響風水,遂上前阻攔,雙方為此發生了衝突。工匠楊更良目睹了衝突的全過程:艾連生與妻子朱佰佬以及3個兒子、一個女兒全部參與了打鬥。事發當晚,除艾連生、朱佰佬夫婦被村民抓住外,艾金華及3個弟弟全部離鄉潛逃。由於傷勢過重,當天晚上,粟新保死在了醫院的急救室裏。不久,艾新發也撒手人寰。這年,艾桂祥13歲,弟弟艾雲祥10歲、艾振洲7歲。一年後,朱佰佬被釋放;4年後,艾連生也被放了出來;出逃的4個嫌犯杳無音信。
2004年7月2日,艾桂祥接了個電話,有人告訴他在廣州增城看見了艾金華。艾桂祥經過多方查找和打探,終於在一家五金店找到了凶手艾金華。隨後艾桂祥找人盯住艾金華,自己急忙趕回邵陽縣公安局報案。2004年8月28日,邵陽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抵達廣東增城新塘鎮。自稱“陳紅雲”的艾金華落入法網。9月21日,艾誌祥也落網。警方很快從艾誌祥嘴裏問到了艾順祥、艾青祥的下落。9月26日,艾順祥在湖南通道縣臨口鎮落網。次日,警方趕往廣西龍勝縣,意欲抓獲艾青祥。但碰巧艾青祥去廣西桂林看病了。幾天後,艾連生、朱佰佬再次被捕。至此,涉案人員除艾青祥外,全部落網。
2005年4月28日,邵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遲到18年的血案。6月20日,邵陽縣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嫌疑人艾連生和妻子朱佰佬有期徒刑10年;二兒子艾順祥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女兒艾金華被判有期徒刑14年;小兒子艾誌祥被判有期徒刑3年。
案例分析
此案發生在湖南邵陽,曾經被中央電視台及多家媒體報道。原本是一起非常簡單的鄰裏糾紛,最後卻演化成了巨大的人間悲劇。艾新發與艾連生兩家的糾紛,本可以很好地解決,但是由於法製意識的淡薄和法律知識的缺乏,使艾連生一家集體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並給艾桂祥一家造成了一生的苦難。鄰裏之間難免有矛盾,但是應該以妥善的方式進行解決,或者雙方進行協商,或者請他人或者村委會進行調解,還可以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那種原始的以武力爭鬥和暴力相威脅的辦法,與現代法治社會的理念嚴重相違,其通常也會成為走上違法犯罪的誘因。